沒有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472. 據投訴人所稱,某區某地點數十年來有一組僭建物(事涉構築物)阻塞通道,包括:有一間麵店(食肆甲)利用其中一個事涉構築物及其旁邊的小巷作為廚房,不單佔用了政府土地,且構成火警威脅;食肆甲亦有在舖前擺放大量桌椅,同樣地也佔用了政府土地,並且影響環境衞生。
473. 另外,毗鄰食肆甲的麵包店(店舖乙)在舖前設置了固定地台擺放麵包櫃,佔用了通道。投訴人曾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但不果。
474.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指 –(a) 食環署多年來沒有就事涉各店舖的違規情況採取執法行動;以及(b) 地政總署多年來沒有就上述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475. 公署認為,食環署雖然有跟進投訴人所指的問題,但其執法力度不足,顯然未能對各違規店舖及食肆造成阻嚇。公署對於個案中的無牌食物製造工場(廚房)尤其關注。食環署實應積極蒐集證據,從速取締該工場。 地政總署
476. 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首次接獲1823轉介有關事涉構築物的投訴,並作出了以下的跟進 –(a) 進行實地視察。結果發現在事涉構築物中有5間小型店舖及1間食物製造工場在營運; (b) 向同屬地政總署的寮屋管制辦事處詢問事涉構築物是否已登記的寮屋;之後確定事涉構築物並無寮屋登記記錄; (c) 向屋宇署查詢事涉構築物的結構是否安全,獲覆其結構沒有即時危險; (d) 無牌販賣及無牌經營食物製造工場等問題轉介食環署跟進;以及(e) 就事涉構築物是位處私人或政府土地,進行深入調查。結果是:該土地(事涉土地)原為私人土地,後於一九八一年被政府收回作發展之用。地政總署已沒資料顯示政府當年為何沒有清拆僭建物及發展土地。
477. 鑑於在事涉構築物的店舖及工場已營運多年,地政總署及食環署預料在採取收回土地行動時會遇到強烈反抗。地政處遂與其他部門部署聯合行動,並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於二零一六年八月採取管制行動,飭令土地佔用人於兩個月內清拆事涉構築物及停止佔用事涉土地。如佔用人屆時仍未清拆事涉構築物,地政處會採取進一步土地管制行動。
478. 就事涉土地多年來未被發現一事,地政總署解釋,當區地政處乃策略性地針對經常接獲投訴佔用政府土地的黑點,以及較容易被非法佔用的土地,按情況作主動巡查。事涉土地雖然位處鬧市,但地政處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前並沒有收過有關投訴,該地點並非巡查的黑點,故一直未有發現事涉土地被佔用。
479. 公署認為,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收到投訴後,地政處的確有就事涉構築物非法佔用土地的問題展開跟進及執管行動。至於政府何以在一九八一年收回事涉土地時沒有做好土地管理的工作,由於缺乏資料,公署難以追查原因。
480. 綜合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對地政總署的投訴則不成立,並建議 –(a) 地政總署及食環署就該地點一帶的舖前擴展營業範圍問題,要求民政處盡快安排跨部門聯合行動; (b) 在有聯合行動前,食環署就各店舖的違規行為,包括無牌食物製造工場,在街上無牌販賣等,嚴加執法;以及(c) 地政總署盡快取締事涉構築物,收回事涉土地。
當局的回應
481. 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作出以下跟進。 建議(a)
482. 地政處曾要求民政處就該地點一帶的舖前擴展營業範圍問題安排跨部門聯合行動。該區民政處回覆地政處,指出該地點一帶的舖前擴展營業範圍問題,應由各部門按其職權範圍處理,而食環署應處理上址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
483. 地政處亦已要求相關部門將事涉構築物對面店舖的舖前擴展營業問題納入「地區主導行動計劃」,以安排跨部門聯合行動。然而,經測量有關店舖的延伸幅度及與相關部門商討後,發現大部分店舖的延伸幅度均接近或低於相關部門所訂的寬限尺寸,因此並不符合納入「地區主導行動計劃」的準則。儘管如此,由於現時事涉範圍一帶的店舖阻街問題主要是因擺放貨物及桌椅引致,地政總署知悉相關部門一直有就事涉範圍的相關事宜進行執法。 建議(b)
484. 食環署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中向該地點一帶食肆的持牌人發出有關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警告信。隨後(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食環署曾加派人手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十九日、十一月四日及十八日(聯同地政處)、十二月二日、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一月二十四日、二月二十七日、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一日及四月十三日,在上址進行突擊執法行動,向違例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店舖提出檢控。 食環署由二零一六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在上址向食物業店舖共提出3宗涉及阻街的檢控及2宗涉及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檢控(包括食肆甲),同時亦向非食物業店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共提出15宗檢控。此外,食肆甲因非法擴展營業範圍而被記下足額的違例分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七日被暫時吊銷牌照七天。
485. 食環署人員在上述突擊行動時,雖然沒發現店舖乙有阻街的情況,但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九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三月九日及六月二十一日的行動中,發現有人在上址無牌經營食物製造廠,故已即場向店舖乙負責人作出檢控。店舖乙其後向食環署申請食物業牌照,並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獲發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
486. 此外,食環署亦多次派員到該地點小巷內調查,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發現該處有人經營無牌食物製造廠,並已向有關經營者作出檢控。
487. 食環署會繼續派員到有關地點巡查,並會對違法經營者作出檢控。 建議(c)
488. 地政總署已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展開檢控行動並向其中一名佔用人發出傳票。由於該被告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中提堂時不承認有關控罪,裁判法院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十二月十一日就有關案件進行審訊,裁判官其後安排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進行續審。地政總署會視乎該檢控個案的結果及法庭的判決考慮採取進一步的土地管制或檢控行動。 政府總部 -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效率促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