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訴訟基金之法律協助的審批準則不一;以及無理拒絕一宗法律協助申請
背景
12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是消費者訴訟基金(訴訟基金)的受託人,而訴訟基金的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則就訴訟基金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及是否有充分理據向消委會提供意見。管委會在審批申請的過程中考慮多項因素(考慮因素),包括勝訴的機會、受屈消費者的議價能力,以及提出訴訟是否解決糾紛的最有效辦法等。
122. 投訴人的妹妹(甲女士)曾於二零一零年在某美容院(事涉美容院)購買了一些美容療程套餐,總額達95,000元。甲女士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去世時,尚有大部分的療程仍未使用。
123. 甲女士的父親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向消委會投訴,指事涉美容院拒絕把剩餘療程的價值金額轉撥入甲女士的遺產,而消委會未能調停糾紛。二零一四年十月,甲女士的父親向訴訟基金申請法律協助,以便向事涉美容院採取法律行動,取回剩餘療程的退款(事涉申請)。 管委會在討論後決定拒絕。二零一五年五月,消委會以書面將結果通知甲女士的父親(拒絕信)。
124. 據投訴人所知,消委會曾向兩名個案情況類似的申請人提供法律協助。因此,她指摘消委會審批訴訟基金申請的準則不一致,以及無理拒絕事涉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125.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管委會在作出決定前,已充分考慮事涉申請的各項相關事實及衡量申請理據,其做法並非不合理。 公署亦接納每宗個案均有其獨特情況,管委會必須加以考慮。
126. 然而,市民現今普遍期望公營機構能充分解釋其決定之理據,故此,公署認為拒絕信殊不理想,皆因當中僅列出所有考慮因素,並沒有說明管委會曾考慮的相關案情,也沒有解釋為何拒絕事涉申請。 此屬拙劣的行政方式。況且,成立訴訟基金的信託契約雖訂明申請人無權要求消委會就拒絕申請的原因提供解釋,但事實上沒有禁止消委會解釋拒絕批出訴訟基金法律協助的原因。就這宗個案而言,假若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當會更恰當。
127.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消委會另有缺失。申訴專員建議消委會檢討其在拒絕訴訟基金申請後不向申請人確切地解釋原因的做法。
當局的回應
128. 消委會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儘管消委會一直有在拒絕信中解釋在審批申請的過程中會考慮多項因素,消委會認同為符合公眾對行政程序的期望,應提高拒絕申請的決定的透明度。為此,消委會已開始在拒絕信中列出在審批申請時已考慮的較重要因素及主要案情,以扼要解釋拒絕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