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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B 部分成立

沒有跟進某涉嫌無牌食肆的潛在火警危險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62 頁

背景

250. 投訴人稱,某團體(事涉團體)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在該團體位於某公共屋邨的會址(事涉處所)舉行多晚的收費盆菜宴及蛇宴(統稱「事涉活動」),供市民購票參加,並即場以明火煮食部分食物。然而,事涉處所並無任何食肆牌照,其消防設施亦不符合食肆牌照的消防安全規定。在事涉處所進行明火煮食,會構成火警危險,危及樓上的居民。

251. 投訴人向消防處投訴,該處覆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是食肆牌照的發牌當局,消防處在接獲食環署轉介食肆牌照申請後,會到場視察事涉處所是否符合有關的消防安全規定,該處暫不會到事涉處所巡查或採取執法行動。投訴人其後向食環署投訴。該署覆稱..職員曾到場巡查,並無發現事涉團體舉行事涉活動。

252. 其後,事涉團體於三月再舉行多次盆菜宴及蛇宴,投訴人遂再向食環署及向房屋署投訴。食環署回覆投訴人..事涉團體若只招待會員,是無須申請食肆牌照的。投訴人認為該署的回覆不合理,因有關活動的宣傳海報列明非會員亦可參加。

253. 房屋署則覆稱..租約没有列明禁止在事涉處所內煮食或舉行收費活動,故事涉活動並無違反租約。

254. 投訴人指摘房屋署、食環署及消防處推卸責任,没有就事涉團體涉嫌無牌經營食肆的問題,以及其所衍生的潛在火警風險,作出跟進。

申訴專員的觀察

255. 經審閱有關租約及記錄,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信納房屋署没有理據就事涉活動採取租務管制行動,亦没有證據顯示食環署在事件中有失當之處。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房屋署及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256. 至於消防處,事涉處所既非持牌處所,亦非正申領食肆牌照,該處不能根據發牌及監管機制對事涉處所採取執管行動,這一點公署是明白的。

257. 不過,公署注意到,投訴人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的信函提及,他在早於十一月向房屋署投訴事涉團體於事涉處所所在樓宇對出的邨內行人通道公然使用多個大火爐明火煮食,舉辦大型活動,為百多席提供菜餚。該信函副本抄送給多個部門,包括消防處。因應投訴人十一月的投訴,消防處先後於同月三度巡查,以及在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作突擊巡查,結果没有發現有煮食活動或任何阻塞逃生途徑及緊急消防車通道的情況。事實上,該處上述的巡查,俱並非在事涉團體舉辦事涉活動的日子進行。

258. 公署認為,消防處在跟進投訴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的投訴時,只是聚焦於事涉處所是否持有食肆牌照或正申領牌照,卻忽略事涉活動舉行時或會造成阻塞出席者的逃生途徑,以及構成其他火警風險的問題,未免不夠周全。消防處理應在事涉活動舉行的日子進行巡查,以確定事涉活動有否構成公眾安全問題。

259.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消防處的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建議消防處從本案汲取經驗,提醒職員日後再收到投訴時,務須作出周全考慮,採取對症下藥的跟進行動。

當局的回應

260. 消防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消防處已從本案汲取經驗,並提醒職員日後再收到投訴時,務須適當地作巡查,以確定投訴個案是否涉及消防安全事宜。 食環署人員於一月事涉活動日期到現場調查,發現活動參加者均為持證會員,而三月舉辦的活動宣傳單張則列明活動只招待會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