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99 不成立
無理拒絕提供兩間食肆可容納顧客人數的資料
背景
335. 據投訴人所稱,他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下旬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某食肆(食肆甲)過於擠迫。二零一六年一月下旬,投訴人致電該署一名職員,查詢食肆甲按牌照規定可接待顧客的數量。 職員回答稱,律政司指示不須透露有關資料。四月七日,食環署另一名職員因應投訴人在二月對另一間食肆(食肆乙)的投訴給他回覆,表示該署沒有食肆可容納的顧客人數的資料。
336. 據投訴人了解,食環署在處理食肆的牌照申請時,須審批食肆的廁格數目及抽風系統的能力是否足夠,而兩者均與食肆可容納的顧客人數有關。因此,投訴人認為食環署理應存有食肆可容納顧客人數的資料,他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無理拒絕提供他索取的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337. 食環署本身沒有在簽發食肆牌照時列出限制食肆顧客人數的規定。而就投訴人投訴所涉的食肆甲及食肆乙而言,屋宇署亦沒有要求食環署限制它們的顧客人數。
338. 因應食肆的衞生設施數量,顧客人數不可超越指定範圍,否則衞生設施便會不敷使用。但由於指定人數的範圍頗寬,把衞生設施數量視作食肆的顧客容量限制,亦並不恰當。至於抽風系統能力,則可隨着加強通風系統而改變,故不會影響食肆顧客人數限制。
339. 公署認為,食環署向投訴人表示該署沒有食肆顧客容量的資料,其說法並非不合理。
340. 申訴専員這宗投訴不成立,並建議食環署日後在回答公眾類似查詢時,應盡量解釋箇中情況,以免再引致質疑。
當局的回應
341. 食環署接納申訴専員的建議,並已提醒相關職員日後在回答公眾類似查詢時,應盡量解釋箇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