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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98B 未載明

延誤向投訴人追討賠償;以及救護車的維修費用不合理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45 頁

背景

163.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投訴人駕車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一輛救護車損毀及車上兩名救護員受傷。投訴人其後被法院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164.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投訴人收到律政司為消防處發出的索償通知,要求他支付維修救護車費用和政府因事涉救護員受傷而支付的賠償(共65,775.26元)。投訴人稱,由於他一直沒有收到消防處向其追討賠償的通知,其保險公司在二零一二年取消了有關交通意外索償的保險記錄。投訴人曾要求保險公司重啟索償檔案,惟遭拒絕。 投訴人稱,有關索償文件早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發,如相關部門當時向其索償,保險公司會為他支付賠償。

165. 投訴人認為,交通意外發生後有關救護員並未有嚴重受傷,質疑其中一名救護員(救護車駕駛員)的傷勢及相關賠償金額。他發現事涉救護員的評估證明書上註明,如不滿評估,可向勞工處處長或區域法院提出上訴。可是,他接獲通知時已過了上訴期。投訴人不滿律政司延誤向其追討賠償,以及剝削他就救護員傷勢評估及賠償金額提出上訴的權利(投訴點(a))。

166. 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要求律政司向其提供救護車駕駛員的醫療記錄及遭損毀救護車的照片,作為反對有關賠償金額的理據。但律政司直至投訴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再次致函重申要求,才回覆投訴人,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投訴人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致電律政司,再次索取救護車的照片。律政司於四月八日,投訴人全數繳付索償款項後,向其寄出照片。投訴人不滿律政司始終沒有按要求提供救護車駕駛員的醫療記錄(投訴點(b))。

167. 另一方面,投訴人批評消防處延誤向其追討賠償,以及質疑救護車駕駛員虛報傷勢及有關賠償金額。此外,投訴人發現,消防處只提交三張相片予公證行用以評估維修車輛的費用,他認為做法草率,維修車輛的費用不合理。投訴人不滿消防處向其索償的延誤及處理手法(投訴點(c))。

申訴專員的觀察

應盡快處理個案

168. 從律政司及消防處的回應可見,部門認為只要在訴訟時效結束前向被索償人提出法律訴訟即可,並無責任盡快展開追討行動。對此,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並不認同。雖然政府部門有權於訴訟時效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追討,但從行政角度而言,市民對政府部門會有合理期望。作為一個開明和負責任的政府,無故拖延、欠缺效率等行為均屬行政失當。特別是本案件涉及公帑,更應盡快索取賠償以保障公帑。公署認為,部門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投訴人政府會展開索償,並在合理時間內進行追討程序。 投訴點(a)

169. 律政司已清楚解釋傷勢評定是按相關法例進行,傷勢評估的反對權利只限於消防處及事涉救護員,投訴人可按法律程序向法庭提出抗辯。公署認為,其解釋合理,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170. 律政司認為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屬處理相關申索的一部分,因此未有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的規定(如回覆時間、程序)來處理。公署認為做法合理。投訴人當時已支付全數賠償金額,以及三月十八日致電時只索取護車照片,律政司以為投訴人已不再要求該司提供有關醫療文件,故沒有再作跟進,亦可以理解。

171. 儘管如此,由於投訴人澄清仍然希望索取事涉救護員的醫療文件,律政司應作適當跟進。 投訴點(c)

172. 消防處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約四個月,曾發信通知投訴人可能須向該處作出賠償,惟發信地址(由警方提供)不正確,消息未能及早傳達至投訴人。公署認為,當信件被退回時,消防處應向警方澄清地址是否正確,又或是透過運輸署查詢有關車主的資料。消防處明知投訴人的地址不正確仍不作任何跟進,並非恰當的做法。

173. 根據政府內部指引,警方會在法庭裁決後三十天內通知相關部門,如部門沒有收到警方的通知,應自行向警方查詢。在本案中,消防處在二零一一年二月初已知悉法庭將於同月中就作出有關聆訊,但該處及至翌年四月才向警方查詢有關裁決,實有延誤。

174. 消防處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得知法庭的裁決後,花了逾一年的時間準備相關索償文件及計算各項目的賠償金額,才將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然而,公署留意到,公證行及僱員補償委員會已分別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及十二月確定救護車維修費用及作出救護車駕駛員的工傷評定。公署認為,消防處的準備工作過於緩慢,亦屬耽延。

175. 再者,消防處安排有關受傷屬員重新填寫及簽署填妥意向通知書,竟花逾一年,最終不了了之,反映消防處於處理此個案時態度鬆懈,導致追討程序進一步延誤。律政司及消防處均表示期間曾以電話跟進有關意向通知書事宜,惟雙方均沒有作出書面記錄。 保險索償

176. 公署認為,投訴人向保險公司撤銷有關交通意外的記錄,是他的選擇及決定。因此,投訴人不能向保險公司追討有關賠償,不應完全歸咎於部門處理個案的時間。 總結及建議

177. 經審研相關資料,公署認為,律政司處理此宗索償個案的時間沒有明顯延誤,但消防處在處理本案時則出現多番延誤。然而,並無資料顯示消防處在處理此索償個案中的缺失,有損害投訴人的權益。 公署欣悉消防處有關調撥人手加快處理索償個案之安排。

178.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律政司的投訴不成立,對消防處的投訴則部分成立。申訴專員提出以下建議 –律政司(a) 盡快跟進投訴人索取有關醫療文件之要求,並作出回覆;消防處(b) 就處理索償個案訂立清晰的指引及流程表(包括適時向被索償人發出索償意向通知書,與警方跟進法庭就有關交通罪行的裁決),以期盡早作出追討或轉介個案至律政司跟進; (c) 當部門基於任何理由向市民發信而被退回時,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力查找原因,以確保收件人得悉有關信息;以及律政司及消防處(d) 就索償個案的跟進工作作妥善的書面記錄(包括通話記錄)。

當局的回應

179. 律政司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a)及(d)。律政司就投訴人索取事涉救護員的醫療報告、醫療紀錄及過往病歷的要求向消防處尋求指示,唯事涉救護員拒絕授權律政司將相關的醫生證明書副本提供予投訴人,而消防處並沒有持有有關醫療文件。律政司遂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通知投訴人及公署上述情況。申訴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通知律政司此個案與《公開資料守則》有關的跟進工作終結。

180. 另外,律政司已提醒處理索償個案的職員應就個案的跟進工作作出妥善的書面記錄(包括通話記錄)。

181. 消防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b)、(c)及(d)。部門已訂立及落實使用處理交通意外索償個案的指引及流程表,當中包括了發信而被退回時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職員處理交通意外索償個案時,應把跟進工作作出妥善的書面記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