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平台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28. 據某大廈(大廈甲)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稱,大廈甲某單位平台有僭建物(事涉僭建物)。二零一二年七月,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清拆命令),要求該單位的業主(業主甲)清拆事涉僭建物。 然而,事涉僭建物繼續存在。二零一三年二月,屋宇署發警告信,要求業主甲遵從清拆命令,否則會被檢控。
29. 二零一三年四月,屋宇署發出「驗樓通知」,要求法團在指定限期前檢驗及修葺大廈的公用部分。可是,事涉僭建物的存在,令大廈甲的更換渠管及平台防水工程難以進行。
30. 業主甲曾告知屋宇署,居於事涉僭建物的五名租客有經濟或健康困難,未能於短期內遷出,故要求延期清拆僭建物,並要求該署提供社工服務。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起,社工多次聯絡業主甲。業主甲表示會清拆事涉僭建物,不過始終沒有切實行動。二零一五年三月中,社工結束跟進個案。
31. 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及二零一六年四月向業主甲提出檢控,業主甲被法庭定罪及罰款。二零一六年七月,事涉僭建物被拆除。
32. 法團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屋宇署遲遲未取締事涉僭建物,令法團無法遵辦「驗樓通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33. 屋宇署解釋,清拆命令的限期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中屆滿。由於事涉僭建物並無明顯危險,該署遂按優先次序於二零一三年二月發出警告信。個案由社工跟進期間,該署不擬向業主甲提出檢控。
34. 屋宇署社工曾探訪事涉僭建物的租客,以了解其困難及提供所需協助。社工憶述,租客持敵視態度,且聲稱會報警投訴被滋擾,故未能成功勸說租客遷出。屋宇署有不時與社工檢討個案進展。
35. 公署認為,屋宇署在清拆命令的限期屆滿後逾半年才向業主甲發出警告信,當中的延誤並不合理,且有損該署的威信。
36. 社工的跟進工作,其實只是不斷聯絡業主甲,而個案一直毫無進展。假如租客如社工所述曾惡言相向,且拒絕接受協助,則屋宇署指望社工能說服業主令租客遷出,無疑是與虎謀皮,必然徒勞無功。
37. 既然屋宇署已就事涉僭建物發出清拆命令,該署理應積極執行命令,及早取締事涉僭建物,以便法團的驗樓及修葺工作能盡快完成。公署認為,這是法團的合理期望。屋宇署沒有果斷執法,以致妨礙法團順利遵辦「驗樓通知」,實屬不當。
38.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敦促屋宇署 –(a) 從本個案汲取經驗,就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個案盡快及嚴正作出檢控行動;以及(b) 檢討該署社工跟進個案的方式,以免僭建者有機可乘,藉以拖延清拆僭建物。
當局的回應
39.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屋宇署已檢討及簡化有關拒絶遵辦清拆命令的檢控程序,務求更有效運用現有資源。此外,屋宇署亦會因應人手編制和資源,並按實際情況更新檢控的年度指標。就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提出檢控的年度指標已由二零一五年的3,000宗上調至二零一六年的3,300宗;以及(b) 屋宇署已提醒該署職員就社工參與的個案,須與社工保持緊密聯繫及密切留意個案的進度,並不時檢討社工服務的具體成效,以便適時介入與有關業主直接溝通和在有需要時執法。 如發覺有關人士蓄意拖延遵從清拆命令,應及早採取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