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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7 未載明

無理拒絕提供某些工廠大廈單位的實際租金金額及加幅等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148 頁

背景

611. 投訴人是房屋署轄下某工廠大廈(事涉工廠大廈)的租戶。 二零一五年七月,房屋署通知投訴人將上調其單位的租金。投訴人不滿加幅,遂透過立法會議員去信房屋署要求減租,惟房屋署經覆檢後決定維持加租的決定。十月二十三日,投訴人致函房屋署要求解釋房屋署如何釐定租金。

612. 十一月十二日,房屋署回覆投訴人,表示在評估巿值租金時,房屋署會參考租約期滿時,類似工廠單位的租金資料數據,並會考慮影響租值的各項因素,包括物業位置、樓齡,附近交通情況、樓宇質素、單位面積、樓層數、樓面負荷量和天花高度等;此外,房屋署會因應香港整體經濟情況及工業樓宇的租務巿道走勢等作出適當調整,從而釐定租值。

613. 十一月十八日,投訴人再去信房屋署,要求房屋署提供更多事涉工廠大廈的租金資料,並說明該些數據的計算方法(事涉資料)。 十二月三日,房屋署回覆投訴人,指房屋署已在先前的覆信解釋了租金評估的事宜。至於投訴人查詢其他單位的租金調整資料,則未能向他提供,原因是該些數據屬房屋署的「內部資料」。

614. 投訴人不接受房屋署上述拒絶披露資料的原因,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房屋署拒絶提供事涉資料,違反《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無理拒絕披露租金金額資料

615. 房屋署回覆投訴人時,指不能提供房屋署的「內部資料」,後來回應公署調查時,卻引用《守則》第2.14(a)段有關「第三者資料」的條文,作為拒絶披露事涉租戶的加租百分率及數據之理由。

616. 公署在收到房屋署的回覆後,徵詢了法律意見。由於事涉工廠大廈單位的租金加幅資料是由房屋署釐定,房屋署是這些資料的擁有人和持有人,故資料並非由租戶(第三者)所持有或提供。即使房屋署就加租幅度與個別租戶作出商討,並將該些資料納入單位租約中,亦無損房屋署擁有和運用有關資料的權利,故事涉資料不屬「第三者資料」。房屋署引用《守則》第2.14(a)段有關「第三者資料」的條文作為拒絶披露事涉工廠大廈租戶的加租百分率及數據之理由,並不恰當。

617. 此外,房屋署認為已向投訴人提供足夠資料以釋除投訴人的疑慮。然而,《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第1.9.2和1.10.2段訂明,申請人索取資料的目的,或拒絶透露索取的目的,不應成為拒絶發放資料的理由。在處理投訴人索取事涉資料的要求時,房屋署無須猜測投訴人的目的,更不應單方面選擇向投訴人發放非他所索取的資料。公署認為,房屋署的做法有違《守則》的精神。

618. 事涉工廠大廈是公共資源,空置單位透過公開投標出租,並會即場公布中標租金金額,以確保公平公正及保障政府收益。在租約屆滿時,房屋署會按巿值水平評估和調整租金。租戶和公眾可透過參考該些資料,監察房屋署是否按客觀機制,就所有續租工廠單位的租金作出公平公正的評估和合理的調整。因此,公開其租金調整幅度及實際金額有其公眾利益,公眾期望可以索取租金資料實屬合理。

619. 房屋署未能說明為何要把事涉資料保密。拒絶向單位租戶以外人士披露租金或租金加幅資料,可能是房屋署的一貫做法,但這做法既不恰當,就不應接受為拒絶披露資料的理由。公署認為,房屋署除應披露所有租金資料外,更應考慮於續約時在租約中加入條款,註明房屋署可公布經調整後的租金金額,避免日後出現誤會。 沒有按《守則》規定回覆投訴人

620. 根據《守則》,部門如須拒絕非按《守則》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亦應盡可能根據《守則》第2部的規定,提出拒絕的理由,並引述《守則》有關段落的編號,以及告知申請人覆檢和投訴的渠道。

621. 在本案中,房屋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回覆投訴人時以「內部資料」為由拒絕其索取資料的要求,沒有引用《守則》第2部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亦沒有告知投訴人覆檢和投訴渠道,實屬失當。 房屋署在處理投訴人索取事涉資料一事上,未能充分理解《守則》和《指引》,房屋署拒絶披露投訴人要求的資料的理據並不充分。

622.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房屋署的投訴成立,並建議房屋署 –(a) 重新按《守則》考慮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除非有合理並符合《守則》第2部的理據拒絶,否則應向投訴人全面披露事涉資料; (b) 考慮在各工廠單位之續租租約中加入條款,說明房屋署可公布經調整後的租金金額資料;以及(c) 切實執行改善措施,加強職員對《守則》和《指引》的認知。

當局的回應

623.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a)及(c),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624. 就建議(a),房屋署已重新按《守則》考慮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並已按照《守則》的具體準則,處理投訴人的訴求。

625. 就建議(c),房屋署已加強相關培訓,包括定期傳閱有關通告和指引、舉辦講座等,以便房屋署職員全面了解並適當執行《守則》的規定。

626. 房屋署不接納建議(b)。現時公眾可根據《守則》向部門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房屋署在決定接納或拒絶有關要求時,亦必須以《守則》的規定為依歸。故此,房屋署會按個案根據事實處理如何遵守《守則》,而不認為有需要在續租租約中加入特別條款。申訴專員已知悉房屋署的上述立場。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