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以解決某街市卸貨區的噪音問題;沒有答覆投訴人;以及在職員休假期間不當地設定電郵系統自動回覆
背景
304. 食環署轄下的某街市(事涉街市)位於投訴人所居的屋苑內。 二零一三年年底,建築署為事涉街市的貨物上落台(卸貨台)進行翻新工程,包括鋪設鐵板。其後,街市檔戶使用卸貨台運貨時,鐵板發出噪音,尤以於清晨四時許為甚,對他構成嚴重滋擾(噪音問題)。
305. 二零一四年年初,投訴人經其屋苑的管業處(管業處)向食環署就噪音問題作出投訴。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建築署進行消滅噪音的改善工程。
306. 投訴人曾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及建築署。投訴人當時指摘食環署拖延處理噪音問題,以及建築署在設計及驗收卸貨台時疏忽,沒有及早避免產生或解決噪音問題。
307. 公署完成查訊,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函告投訴人結果 –(a) 食環署的某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和建築署已跟進噪音問題,包括:於卸貨台鋪設地毯、研究減輕噪音的方法、與街市檔戶會面、張貼告示提醒使用卸貨台的人士減低發出聲響及切勿移動地毯,以及將個案轉介環境保護署(環保署); (b) 保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在投訴人單位對下的單位量度噪音,結果顯示噪音並無超出法定標準; (c) 卸貨台於二零零五年建成,而噪音問題於二零一四年年初才出現,並無跡象顯示噪音問題是因卸貨台設計有問題所致;以及(d) 公署敦促環衞辦繼續密切留意噪音問題,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行動,以免附近居民受卸貨台噪音滋擾。
308.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期間,投訴人再就噪音問題向公署投訴食環署,要點如下 –(a) 食環署未有按承諾長期將地墊「全面覆蓋貨台地面」,無視他就噪音問題要求該署「作即時補救措施」; (b) 食環署所購置的「隔音物料」(即地墊),未能有效消滅噪音問題; (c) 食環署讓卸貨台使用者任意移動地墊,欠缺監察; (d)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投訴人發電郵給食環署。該署覆稱會在30天內給他具體回覆,然而,該署其後一直沒有具體回覆他;以及(e) 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訴人發電郵給食環署職員(職員甲),獲自動電郵回覆:職員甲不在辦公室,如有要事可找職員甲的上級(職員乙)。其後,他發電郵給職員乙,但卻收到同樣的自動電郵回覆:職員乙不在辦公室,如有要事可找職員甲。 他認為此安排有礙他聯絡該署職員。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b)及(c)
309. 食環署在接獲有關噪音問題的投訴後,確實有作出跟進行動,包括徵詢建築署的意見、安排進行工程、鋪設地毯或地墊、提醒街市檔戶及使用卸貨台人士減低聲響、貼出勸喻告示、進行巡查,以及將個案轉介環保署及警務處。
310. 公署理解投訴人感到受噪音困擾,惟環保署先後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及二零一六年一月確定投訴人對下的單位及投訴人的單位沒有接收到超標的噪音。
311. 公署認為,食環署已採取合理的步驟及措施處理噪音問題。 投訴點(d)
312. 食環署一直有把就噪音問題的跟進行動和結果告知管業處,並由管業處轉告投訴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起,該署亦有就噪音問題的跟進分別向投訴人及管業處作覆。
313. 食環署的確沒有就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發給食環署的電郵直接聯絡投訴人,但他一直可從管業處得悉該署的跟進行動及結果。該署的疏漏未至於對他造成很大不便。 投訴點(e)
314. 就投訴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投訴,實有食環署其他職員跟進及發出暫覆,投訴人大可按照暫覆所載的資料聯絡該署職員。職員甲及職員乙聯絡安排上的失誤對投訴人所構成的不便不大。
315.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就投訴點(e),敦促食環署提示有關職員作出改善。
當局的回應
31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把公署的報告內容及建議告知有關職員,提示他們須改善處理自動電郵回覆的聯絡安排,以及須按部門指引適時聯絡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