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延誤搜尋投訴人的有效地址,以致未能及早向她派遞法庭就她拖欠學生貸款的索償所作的判令
背景
183. 二零零零年及二零零二年,投訴人曾兩度為前夫(甲先生)向學生資助辦事處(現為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助處)(學資處)申請的學生貸款擔任賠償保證人。她於二零零三年與甲先生離婚並遷出在賠償保證契據上填報的地址(舊地址),但一直沒有通知學資處。
183. 律政司於二零零九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甲先生及投訴人追討拖欠的學生貸款勝訴。二零一二年三月,執達主任到舊地址執行財物扣押令,律政司才知悉他們已不在上址居住。律政司遂向學資處發出便箋(事涉便箋),報告個案情況,並索取進一步指示,但學資處沒有回覆。律政司查閱土地登記冊,發現投訴人擁有另一個物業,於是發出追討信函至她另一物業(新地址)。
184. 二零一五年九月,投訴人收到律政司寄至新地址的信函,要求她按照二零零九年十月的法庭判令代甲先生償還學生貸款、利息及行政費用,總額六萬多元,當中約二萬元為利息。投訴人不滿律政司遲至二零一五年才透過查閱土地登記冊找到她的新地址,以致她須承擔累積多年的額外利息,對她不公。
申訴專員的觀察
185. 由於投訴人沒有主動通知學資處其新地址,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她在事件中負有部分責任。
186. 儘管律政司及家庭學資處一再強調兩個部門之間有協作機制及清晰的權責分工,但在處理這宗個案時顯然溝通不足。律政司任由個案閒置逾三年,期間沒有主動尋找投訴人的新地址,亦沒有向學資處查詢;另一方面,學資處雖然發現律政司的便箋內容有誤,卻沒有予以澄清或回覆。部門之間並非如其所言般有「緊密聯繫」。
187. 公署明白由於欠款個案眾多,律政司須因應資源決定緩急先後。但是,假如眾多個案均閒置多年才跟進,則積壓的個案只會愈來愈多。律政司在大費周章地採取法律行動後,亦必須確保跟進程序有效率和具成效。倘若追討欠款的成功率欠佳,不但無法保障公帑,反而浪費更多資源。律政司現行的內部指引僅提醒前線人員盡快找尋下落不明的欠款人,公署認為並不足夠,律政司及學資處須就處理個案的程序訂定更具體的指引及時間表。
188. 申訴專員認為對律政司及家庭學資處的投訴均部分成立,並建議律政司及學資處 –(a) 共同檢討其協作機制的執行狀況,確保前線人員能適時採取跟進行動; (b) 加強雙方的溝通,設立定期共同檢視涉及下落不明欠款人士個案進展的安排; (c) 檢討其現行涉及下落不明欠款人士的做法及內部指引,提供更具體的跟進工作時間表,強調其重要性和優先次序;以及(d) 盡快完成檢討事涉便箋的內容。
當局的回應
189. 律政司及學資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實行以下行動。 建議(a)
190. 律政司及學資處會繼續定期向對方提供進度報告,讓雙方掌握正在由律政司處理的拖欠還款個案的整體進度。而學資處亦已進一步優化報告內容,特別提示需要加強注意或加快追討行動的個案,以便律政司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191. 此外,律政司與學資處的管理層會繼續定期舉行會議,檢討追討拖欠還款個案的整體進展及優化協作機制。為進一步加強溝通協作,雙方亦會定期舉行工作層面會議,加強監察個案的進度及協作機制的運作情況,並就個別個案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商討。 建議(b)
192. 除以上溝通渠道,學資處另向律政司提交一份半年一度的進度報告,協助識別需要加强注意及優先處理個案。律政司會透過這些報告,識別已經按照內部指引尋找欠款人的更新聯絡地址但不果(即律政司連續兩次向其他政府部門查詢,但依然未能取得有效的更新聯絡地址)的個案,檢討是否可以採取進一步跟進行動。 建議(c)
193. 律政司已檢討現行處理涉及下落不明欠款人士個案的內部指引,並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修訂。在一般情況下,律政司會於獲悉欠款人原有的聯絡地址無效後的四個星期內,通知學資處,並向學資處索取欠款人的更新聯絡地址。假如學資處未能提供欠款人的更新聯絡地址,律政司會於接獲有關通知後的四個星期內,向其他政府部門作出查詢。假如其他政府部門提供的更新聯絡地址與學資處或律政司原有的紀錄相同,或在進行查詢後所獲得的更新地址證實為無效,律政司會於確認有關地址無效的六個月內,再次找尋欠款人的更新聯絡地址。 建議(d)
194. 律政司與學資處已經完成檢討事涉標準便箋的內容,並作出修改,主要簡化舊有標準便箋的內容及修飾用詞,令其文義更加扼要、簡潔及容易明白,避免雙方溝通時產生誤會。律政司已指示所有負責追討學生貸款案件的律政書記在使用標準便箋時,要清楚地指出向學資處索取指示的事項或提供資料。學資處亦已提醒相關人員,如對律政司發出的標準便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向律政司作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