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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76B 部分成立

在審批投訴人的「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申請時,沒有考慮他的身體、醫療和社交方面的因素;沒有基於體恤理由考慮他的申請;以及沒有通知投訴人該署與醫院管理局舉行會議的結果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46 頁

背景

563.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投訴人投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運輸署: (a) 在審批投訴人的「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許可證)申請時,沒有考慮他的身體、醫療和社交方面的因素; (b) 沒有基於體恤理由考慮他的申請;以及(c) 沒有通知投訴人會議的結果及拒絕批准他申請的原因。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564. 評估投訴人是否符合資格獲發許可證,屬專業的醫學判斷。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不宜評論,故調查集中於行政方面的事宜。

565. 從運輸署及醫管局的回應可見,他們都已按既定程序處理投訴人的申請。當中醫管局強調,復康科醫生進行評估時,已考慮兩名專科醫生的醫學意見,以及醫管局電子病歷紀錄所載投訴人的最新病況。

566. 投訴人對評估結果表示不滿後,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中心)已為他安排了另一次評估,並向他解釋不符合資格的原因。如投訴人仍不滿意中心的處理方法,可向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醫療專業人員。公署認為,醫管局已有既定機制讓許可證申請人可尋求由中心的同一名醫生或由其他人士(即委員會)覆檢評估結果。從行政角度而言,公署不認為有任何行政失當。

567. 至於投訴人不滿意委員會處理其個案的手法,根據事件的時序,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八月着手處理投訴人的上訴個案,但公署完成草擬調查報告時(即二零一五年五月),委員會仍在跟進個案。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仍向中心發出提示,要求中心提交調查資料。委員會秘書處似乎並未取得中心的配合,以適時處理投訴,這情況不甚理想。 投訴點(b)

568. 醫管局及運輸署已解釋,根據法律規定,他們無權以恩恤理由向未合資格的申請人發出許可證。 投訴點(c)

569. 公署認同,中心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給投訴人的信函,令他有合理期望,以為會議會討論他關注的事項,而他亦會被知會會議的結果。公署敦促醫管局未來在回覆投訴人時應更為小心,以避免誤解。

570.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不成立,而對醫管局的投訴則部分成立。

571. 申訴專員敦促醫管局加快處理投訴人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並盡快回覆投訴人。

當局的回應

572.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而委員會在公署完成個案的調查報告前,已向投訴人發出回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