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日本進口車輛的程序失當
背景
906. 投訴人經營代客人從日本購買私家車(俗稱「日本水貨車」)及進口香港的業務。投訴人指稱,基本上每一輛水貨車都曾經在日本登記並具備一份「輸出予定届出証明書」(証明書)。根據運輸署的規定,業界為日本水貨車進行申請登記前的檢驗時,必須出示有關車輛的証明書。運輸署應按規定,在車輛登記文件將所有日本水貨車介定為「進口二手車」。
907. 然而,當申請人到運輸署的牌照事務處申請車輛登記時,則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出示証明書,牌照事務處亦沒有查證驗車記錄。 如申請人沒有主動出示證明書,牌照事務處會將有關日本水貨車錯誤登記為「全新車」。
908. 投訴人指運輸署對日本水貨車的登記申請程序失當,沒有硬性規定申請人必須出示証明書或查證相關驗車記錄,以致一些日本水貨車被錯誤登記為「全新車」。
申訴專員的觀察
909. 運輸署已說明,並非所有日本水貨車都會獲發証明書。因此,該署不能硬性規定申請人就有關車輛登記必須提供証明書。
910. 運輸署現行的車輛登記制度,主要是基於申請人提供的申報文件,該署亦會核對有關車輛向海關申報的資料。然而,若申請人刻意隱瞞或不提供有關車輛曾在外地登記的資料,運輸署未必可以得知實情,但申請人有機會因其失實聲明而須負上刑責。
911. 由於全新車的稅款會較二手車為高,因此,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同運輸署的說法,業界並沒有很大的誘因將二手車假稱為全新車。事實上,申報制度不可能杜絕刻意虛報資料的個案,但這不會構成系統性的問題,亦不代表運輸署的車輛登記制度有失當之處。可是,一般市民會期望運輸署在車輛登記文件所載的資料真確無誤,則現行的車輛登記制度未必可以完全核實申請人的申報資料。
912.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對運輸署有以下建議 –(a) 考慮在車輛登記文件中,清楚註明是基於申請資料來介定有關車輛是「進口二手車」或「全新車」,避免令人誤會已確認申請資料正確無誤; (b) 檢討《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表》,考慮要求申請人/分銷商/進口人士聲明有關車輛曾否在外地登記;以及(c) 繼續密切留意日本當地政府及業界在汽車銷售、登記及出口的做法,研究改善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的處理程序。
當局的回應
913.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914. 運輸署已檢視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的文件。根據現行申報車輛進口的程序,車輛進口人士須在呈交香港海關的《進口申報表》上向運輸署署長申報進口車輛是新車或是舊車,該申報表亦列明若車輛進口人士作失實或不準確申報,可被檢控及需負上刑責。而根據香港海關提供的《汽車進口者/分銷商須知》(該須知已上載海關網頁),進口前曾在外地登記的車輛會被界定為舊車。運輸署為車輛登記時會根據《進口申報表》上的相關資料,作為車輛登記文件上的「首次登記時的車輛狀況」。
915. 鑑於為車輛辦首次登記的車主及分銷商不一定負責將車輛從外地進口香港,故未必掌握相關車輛在外地曾否登記等資料。因此,運輸署認為不宜要求他們在《車輛登記及牌照申請表》中聲明相關車輛曾否在外地登記。
916. 在參考外地政府和汽車業界在汽車銷售、登記及出口的做法後,運輸署認為可根據從車輛進口者取得的文件,以客觀的描述將車輛界定為「在進口香港前未曾在外地登記」或「在進口香港前曾在外地登記」。運輸署已就有關方案諮詢業界及有關持份者,並會在二零一八年年初與業界討論方案推行的細節,預期可在二零一八年四月實施有關方案。此外,運輸署正進行相應電腦系統的程式修改工作,並定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