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地處理對投訴人經營街市攤檔的投訴
背景
590. 投訴人租用房屋署轄下某街市經營水果店。街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外判予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公司除每天例行巡查街市外,亦會特別視察被指違規的檔位。
591. 為確保街市所售賣的貨品能切合居民的需要,房屋署在租約內訂明檔位的業務性質。租約亦訂明檔戶不得在檔位存放超過經營業務所需的合理存貨量。
592. 投訴人稱,二零一四年六月起,某家族(事涉家族)因對她懷有私怨,不時向房屋署投訴她在檔位指定範圍外營業及吃飯。因此,房屋署多次到她的檔位突擊巡查及拍照。即使沒有發現違規,仍一天內拍照數次,嚴重影響檔位的日常運作。
593. 另一方面,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底向房屋署投訴由事涉家族經營的檔位違規售賣冥鏹,以及違規擺放神壇。但房屋署到場檢查前,預先通知事涉家族,又讓事涉家族收起或遮掩違規物品才拍照。最後,房屋署回覆投訴人,稱經調查後認為該些檔位沒有違規。
594.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房屋署不當處理某街市有檔位涉嫌違規經營的投訴,有針對她及偏袒某家族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595. 公署審閱相關工作記錄,確認管理公司除了每天例行巡查外,接獲投訴後亦派員跟進。跟進投訴方面,並無證據顯示管理公司有包庇涉嫌違規者。另外,管理公司因例行巡查及特別巡查時拍照,乃工作需要,並無針對投訴人。
596. 管理公司巡查事涉家族檔位,雖未發現有售賣非指定業務的貨品,但發現有擺放非指定行業的貨品。公署認為,房屋署既然透過租約規限存貨,則規管的原意不應限於限制指定行業貨品的數量,而理應更嚴格地管制與業務無關的物品。因此,房屋署不應任由檔戶在檔位存放與業務無關的貨品或雜物。
597. 申訴專員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房屋署針對投訴人、沒有跟進投訴人的投訴或包庇事涉家族。因此,投訴不成立,但申訴專員建議房屋署考慮對在檔位貯存與業務無關的貨品和物品予以管制。
當局的回應
598.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完成優化街市檔位租約的有關標準條款,並已修訂及實施相關屋邨訓令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