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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502B 未載明

延誤跟進某寮屋的違規問題,以及對其住戶所造成的阻礙通道問題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163 頁

背景

681. 據投訴人所稱,其屋宇與毗鄰的屋宇(事涉屋宇)之間約一米闊的通道為政府土地(事涉通道)。自二零一五年初,事涉屋宇的住戶(事涉住戶)在事涉通道作出了多項違規行為,包括 –(a) 搭建簷篷(事涉簷篷)以密封事涉通道的頂部,令日光不能照射到投訴人的屋宇; (b) 以鐵皮(事涉鐵皮)密封事涉通道的其中一端,其高度與事涉簷篷連接,阻礙空氣流通; (c) 在事涉鐵皮後面非法接駁水管及煤氣等裝置;以及(d) 佔用事涉通道以擺放家居雜物及晾曬衣物。

682. 就違規事項(a)、(b)及(c),投訴人曾向地政總署的寮屋管制辦事處(寮管辦)投訴,但該辦多月沒有採取跟進行動。及至投訴人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向地政總署署長投訴,該辦才要求事涉住戶把事涉鐵皮改為活動門,以保持空氣流通。然而,該住戶只是在事涉鐵皮上開了一個洞口。該辦曾表示:由於事涉鐵皮本身不屬構築物,被密封的事涉通道亦無阻礙居民出入,故不會就該些違規事項採取管制行動。

683. 至於違規事項(d),投訴人曾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該署多次派員到場視察,發現事涉通道的入口處安裝了一道可上鎖的鐵閘;因此該署認為事涉通道已被圍封成僭建物,違規事項(d)屬「不可移動」物品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應轉介地政總署跟進。

684. 然而,地政總署認為寮管辦並無權責處理違規事項(d),應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跟進。環保署則覆稱,該署只集中處理建築廢物,處置家居雜物及廢物的問題,應由食環署跟進。

685. 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食環署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以致上述違規事項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違規事項(a)及(b)

686. 地政總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首次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交由寮管辦跟進。同年六月至七月期間,該辦進行視察時發現事涉簷篷及事涉鐵皮,鐵皮後是一條明渠,毗連一幅斜坡。其後,該辦從事涉住戶及當區區議員得悉,當區居民認為事涉簷篷可為居民遮風擋雨,而事涉鐵皮則可防止有人跌下上述明渠及蛇蟲爬入,故支持保留;而事涉住戶同意移除事涉鐵皮的頂部,以助通風及透光。

687. 二零一五年九月,寮管辦再進行視察,發現事涉鐵皮的頂部已被移除。同年十月二十九日,該辦向投訴人函告其跟進結果,並表示,由於事涉鐵皮並非構築物,亦無阻礙任何通道,故該辦暫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688. 地政總署認為,寮管辦已按現行政策,並參照居民的實際需要及地區人士的意見,適切地跟進有關違規事項(a)及(b)的投訴。

689. 就違規事項(a),公署認為寮管辦早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已得悉事涉簷篷的存在,卻遲遲未有查證該簷篷是否符合寮屋登記記錄,以確定該簷篷甚至事涉屋宇可否繼續「暫准存在」。及至公署展開調查後,該辦始於同年十二月向同屬地政總署的測繪處查證航空照片以作查證。公署認為,寮管辦的跟進有欠積極。

690. 至於違規事項(b),公署認為寮管辦視事涉鐵皮為沒有阻礙進出任何通道,反而有安全措施作用,並非完全無理。該辦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向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所提出的建議,考慮在有關地點加裝永久性的安全設施以取代事涉鐵皮,亦值得探討。然而,該辦在此事件上也是延至接獲投訴後6個月,並在公署展開調查後,始採取該行動,實有延誤。 違規事項(c)&(d)

691. 地政總署澄清,該署及寮管辦不曾接獲有關投訴。

692. 該署從公署得悉違規事項(c)後,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分別轉介水務署和機電工程署按各自的職權跟進。公署認為,其做法恰當。

693. 至於違規事項(d),公署認同食環署所指,實情是有人涉嫌佔用政府土地作私人用途,加上食環署的視察均沒有發現事涉通道有環境衞生問題,故該署把個案轉介地政總署,是合適的做法。

694. 申訢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對食環署的投訴則不成立。因此申訴專員敦促地政總署 –(a) 緊密跟進事涉簷篷的情況;若事涉住戶未有按寮管辦的規定還原該簷篷,便應按現行政策從速採取執管行動; (b) 盡快就事涉鐵閘採取土地管制行動;以及(c) 密切與民政處跟進可否以永久的安全設施取代事涉鐵皮。

當局的回應

695. 地政總署接受申訢專員的所有建議。

696. 寮管辦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向事涉簷篷的佔用人發出信件,要求佔用人還原事涉簷篷的面積至一九八二年的狀況。寮管辦職員其後作巡查,證實有關違規事項已被糾正,沒有再發現有違規情況。

697. 地政總署轄下當區地政處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將事涉鐵閘清拆。當區地政處人員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及十月十日再次進行實地視察,並沒有鐵閘再次豎建於事涉地點。

698. 寮管辦曾要求民政處考慮把事涉鐵皮改作永久的安全設施,民政處最終認為因未有收到區議會或有關人士提出上述的建議,該處不會作出跟進。由於事涉鐵皮非法霸佔政府土地,寮管辦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將事涉鐵皮拆除,並在有關土地上竪立告示牌,警告不准非法傾倒泥頭垃圾,挖掘及佔用政府土地。寮管辦亦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向民政處發出便箋,告知最新情況,以便該處考慮是否需要作出其他跟進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