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兩個熟食牌檔所搭建的伸縮式帳篷執法不力
背景
270. 投訴人曾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內容包括:投訴人的店鋪附近之兩個熟食牌檔(事涉牌檔)所搭建的帳篷阻礙煮食油煙消散,惟食環署沒有就該問題(帳篷問題)採取適當行動。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公署完成調查。公署在調查報告中指出:律政司建議食環署可援引《小販規例》第48條向事涉牌檔的帳篷(事涉帳篷)執法。當時,公署敦促食環署從速就帳篷問題執法。
271. 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再向公署投訴,指事涉帳篷一直未有拆除。每當有食環署人員巡查,牌檔職員便把帳篷收起;巡查人員離開後,帳篷又再次展開。換言之,帳篷問題仍未解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投訴人再向食環署投訴這問題,但食環署遲遲未有給他具體回覆;事涉帳篷亦沒有拆除。投訴人指摘食環署沒有妥善跟進帳篷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272. 記錄顯示,食環署一直有跟進帳篷問題,包括因應投訴人的投訴採取跟進及執法行動,以及向他交代結果。雖然如此,帳篷問題持續,顯示該署執法的阻嚇力不足,事涉牌檔負責人視法紀如無物。
273. 公署認為,雖然食環署基於法例所限,無權拆除事涉帳篷,然而,該署身為發牌當局,具有法定權力,對規管持牌人的違規行為,實責無旁貸。事涉牌檔既持續違規,該署理應可援引《公衆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第125條暫時吊銷甚或取消該些牌檔的牌照,以徹底解決帳篷問題。該署以目前「違例記分制」範圍不涵蓋本案的情況為由,拒絕行使該法定權力,不啻是劃地為牢。公署認為,該署實不應任由嚴重違規情況持續,而不用盡所有辦法解決。
274. 申訴專員認為,以上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繼續密切留意情況。事涉牌檔若冥頑不靈,依舊持續違規,該署便應積極考慮援引《條例》第125條,暫時吊銷甚至取消其牌照。若有需要,該署可修訂「違例記分制」以作配合。
當局的回應
275.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
276. 食環署一直有跟進投訴人的個案,並就違例事項向事涉牌檔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巡查及檢控。在接獲申訴專員的建議後,食環署已加強蒐證及向法庭反映事涉牌檔的違規記錄,讓法庭考慮判處更重刑罰,並根據《小販規例》第56條向法庭申請每日罰款。
277. 經食環署加強執法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起至二零一七年七月,食環署再沒有發現事涉牌檔使用事涉帳蓬。食環署會繼續留意事涉牌檔的情況及採取適當行動。如情況沒有改善,食環署不排除考慮引用相關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提升執法力度以增加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