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全面視察某學校的排水系統及妥善監察承辦商的工程;沒有妥善答覆投訴人的問題;以及沒有回覆投訴人
背景
499. 一所中學的家長教師會(家教會)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教育局。據家教會所稱,有關的中學(事涉學校)自二零零一年創辦以來,校舍不時出現水浸問題。雖然多個政府部門曾進行維修工程,包括自二零一零年起由教育局委聘的工程顧問(工程顧問)及工程承辦商(承辦商)負責的多項工程,但水浸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500. 家教會指曾要求安排更高級的教育局職員列席日後的討論會議(列席要求),並分別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及十月十五日去信教育局跟進列席安排,但未獲回覆。
501. 家教會引述由事涉學校自行聘請的工程公司就學校的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檢視的結果,指除因排水渠堵塞而引致水浸問題外,部分渠道出現移位亦有影響。此外,個別管道以不適當的物料製造。
502. 家教會對負責監管工程顧問及承辦商的教育局校舍保養管理組(校管組)作出以下投訴 –(a) 以事涉學校未有提出「大規模修葺工程」申請為由,只為學校進行「緊急修葺」,並無履行職責全面檢視事涉學校的排水系統; (b) 對工程顧問及承辦商監管不力,隨便地接受從前的工程與新增的喉管均「normal function as designed(按原定設計正常運作)」; (c) 就該會對水浸問題的工程所作的查詢,不作正面回應,只要求工程顧問代為回答,及只轉交該顧問的報告予家教會; (d) 沒有回覆家教會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及十月十五日就列席要求的查詢。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及(b)
503. 公署備悉校管組先後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零一二年二月及二零一四年五月收到事涉學校就校舍水浸情況所提交的三份緊急修葺申請。校管組實有按既定程序處理申請,並知道有關工程的成效。 然而,及至二零一四年八月,校管組才發現負責的工程顧問(顧問甲)在處理走廊去水口及中庭的排水問題上有明顯不足。
504. 公署留意到,水浸問題涉及校內多處地方,且持續多年。校管組在檢查事涉學校的緊急修葺申請及批核顧問甲的建議時,理應已知悉有關的情況。該組實可更早就水浸問題要求顧問甲全面檢視及分析該校的排水系統,並督促其找出根治的方法。
505. 公署認同校管組有按既定程序處理三項修葺申請,亦欣悉校管組有改善「校舍保養互動終端系統」(互動系統)功能,協助校管組更有效監察工程顧問及承建商的表現。在互動系統支援下,校管組可識別學校就同類工程重覆提出的修葺申請。負責的工程顧問在處理有關申請時可更謹慎分析有關個案及建議工程內容,從而建議合適的治本方案。此外,校管組最終有把水浸問題提升至全面檢查的層面。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及(b)部分成立。申訴專員欣悉校管組會完善其互動系統,以更有效分析工程問題。 投訴點(c)
506. 公署認同教育局一直有與事涉學校及家教會保持溝通,例如教育局代表及顧問甲曾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及九月與事涉學校及家教會會面,交代跟進工作進展。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 投訴點(d)
507. 公署留意到,家教會在其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及十月十五日的信件中明確要求教育局就列席要求回覆該會。然而,該局在其同年十月二十日的覆函未有回應列席要求。教育局其後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去信事涉學校的函件中有建議安排會面,該信件有抄送家教會,但始終未有就列席要求直接回覆該會。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d)成立。
508.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教育局 –(a) 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如再遇上持續的工程問題,盡早督促工程顧問作進一步分析,以徹底解決問題; (b) 提示職員須確切及直接回覆市民的查詢。
當局的回應
509.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510. 就建議(a),校管組於二零一六年五月開始試行新的互動系統功能,以協助識別就同類修葺工程提出的重覆申請。有關資料有助工程顧問找出需要更深入仔細檢視的工程項目,作出全面的檢查及分析,從而提出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案。
511. 至於建議(b),教育局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與事涉學校及家教會代表會面,講解妥善處理水浸問題的各項跟進工作安排。及後,教育局及工程顧問一直與事涉學校及家教會保持溝通,除報告改善工程進展外,亦將學校及家教會提出的意見適切反映於工程安排上。有關的改善工程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底完成。就申訴專員提出須確切及直接回覆市民查詢的意見,教育局已敦促職員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