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部分街市檔戶涉嫌違規經營的問題
背景
581. 投訴人在房屋署轄下的街市租用檔位經營花店。街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外判予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公司除每天例行巡查街市外,亦會特別視察被指違規的檔位。
582. 為確保街市所售賣的貨品能切合居民的需要,房屋署在租約內訂明檔位的業務性質。租約亦訂明檔戶不得在檔位存放超過經營業務所需的合理存貨量。
583. 投訴人曾多次向房屋署投訴,指街市內由某家族不同成員經營的多個檔位經常違反租約條款,包括在花店售賣衣紙香燭,又在皮具店及儲物室賣花。與此同時,該家族亦不斷投訴她超出其檔位指定營業範圍。
584. 投訴人認為房屋署處事不公,遲遲沒有跟進她的投訴和給她回覆。另外,管理公司在巡查前往往事先知會某些涉嫌違規的檔戶,有包庇之嫌。至於其他人針對她的投訴,房屋署則會即時跟進,並指示管理公司每天巡查她的檔位。
申訴專員的觀察
585.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街市檔戶應該自律,彼此包容和尊重。假如檔戶互相針對,投訴無日無之,則房屋署須投放大量人力物力處理投訴,難以維持良好的營商環境。房屋署應勸諭和警告問題檔戶,假如情況持續,則應認真考慮在其租約期滿後不予續約。
586. 公署審閱相關工作記錄,確認管理公司已適時巡查及回覆投訴人,亦沒有證據顯示房屋署或管理公司包庇涉嫌違規的檔戶。
587. 管理公司雖未有發現投訴人舉報的家族在檔位售賣非指定行業的貨品,但發現他們在檔位擺放或懸掛與業務無關的貨品及廣告標示。公署認為,房屋署既然透過租約規限存貨,則規管的原意不應限於限制指定行業貨品的數量,而理應更嚴格地管制與業務無關的物品。 因此,房屋署不應任由檔戶在檔位存放與業務無關的貨品或雜物。
588.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建議房屋署考慮對在檔位貯存與業務無關的貨品和物品予以管制。
當局的回應
589.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完成優化街市檔位租約的有關標準條款,並已修訂及實施相關屋邨訓令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