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對店舖前擴建地台所造成的阻街問題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387.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388.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二年,他多次向食環署和地政總署投訴,指某大廈地下(事涉地點)的多間售賣電話用品的店舖,在舖前擴建地台擺放貨物,佔用了逾半行人路,嚴重阻礙途人。部分途人(包括輪椅使用者更因未能使用行人路而被迫改行馬路,構成危險。
389. 其後,食環署回覆投訴人,指食環署只可對「可移動的物品」採取行動,由於事涉地點的地台「不可移動」,故該署會轉介地政總署跟進。
390. 地政總署則覆稱,指該署人手不足,故未能跟進,並指事情應由食環署負責。
391.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地政總署互相推卸責任,遲遲未有對事涉店舖採取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392. 資料顯示,食環署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底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由於在巡查時未有發現在其權責範圍內可執法的違規情況,故未有採取執法行動。雖則如此,該署有按既定分工把事涉地點的「不可移動」地台之問題轉介地政總署。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就投訴人的投訴的跟進大致適切。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393. 公署認為地政總署的相關地政處在二零一三年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雖確定事涉地點有店舖在店前行人路僭建「不可移動」地台,但由於有關問題不屬須優先處理類別,故該處按序處理屬未可厚非。無論如何,該署其後因應市民的重複投訴而向當區區議會建議按「行動計劃」處理問題,成功地令致佔用政府土地的地台被移除。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亦不成立。
394. 雖則如此,食環署及公署近來的視察所得,皆顯示事涉地點的店舖往往在有關部門執法後又把地台(「不可移動」及「可移動」)重置在店前行人路。那反映該些店舖無視法規。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及地政總署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地點的店舖之情況,並積極搜證及嚴格執法(包括:食環署除援引「阻街條文」及「妨礙掃街條文」檢控外,亦應盡可能援引刑罰較重的「非法販賣條文」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之效。
當局的回應
395. 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396. 食環署已密切監察事涉店鋪,會在有需要時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已提醒分區人員積極搜證,冀能以《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3B條「非法販賣」的罪名提出檢控,以阻嚇該些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
397. 地政總署亦有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地點的店舖之情況。相關地政處曾於二零一六年四月聯同食環署採取聯合行動,在事涉地點的店舖前發現有非法「不可移動」及「可移動的」地台佔用行人路。地政處及食環署人員隨即分別根據有關法例執法。地政處人員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在非法的「不可移動的」地台上張貼通知,成功令有關佔用人在限期前自行移除並停止佔用政府土地。隨後,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另一次的聯合行動中,地政處及食環署人員並無發現事涉地點的店舖有非法地台佔用行人路情況。
398. 地政處將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地點的店舖之情況,如有需要,會聯同食環署採取聯合執法行動,以收阻嚇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