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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995A 不成立

&B:延誤對某大廈外牆上的大型廣告招牌採取執法行動,令附近大廈住戶於晚間遭受光滋擾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20 頁

背景

64.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屋宇署及地政總署。

65. 投訴人指稱,其早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經1823向屋宇署舉報:投訴人所管理的某大廈(大廈甲)附近一大廈(大廈乙)的外牆(事涉外牆)有一座大型燈箱在興建中(事涉投訴)。三月二十六日,屋宇署經1823函覆投訴人:指事涉外牆有違例招牌(事涉招牌),該署將向有關人士發出清拆命令。四月九日,該署再經1823函覆投訴人:指事涉外牆實屬無主財物,並已歸屬政府及由地政總署管轄,個案將由地政總署跟進。其後,事涉招牌一直存在,而事涉燈箱發出強光,對大廈甲的住戶持續造成滋擾(光滋擾問題)。

66. 投訴人指摘屋宇署及地政總署遲遲不取締事涉招牌。

申訴專員的觀察

67. 公署認為屋宇署不會對事涉招牌執法,確有法理依據。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68. 公署亦認為,地政總署實有採取適當步驟跟進事涉招牌佔用政府物業的問題。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69. 雖然如此,公署留意到,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已告知地政總署,因《建築物條例》(《條例》)所限,屋宇署不會對事涉招牌採取執法行動,然而地政總署仍在四月及七月再要求屋宇署對事涉招牌採取執法行動。公署認為,地政總署於三月後再要求屋宇署執法,實屬多此一舉,費時失事。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投訴不成立,但地政總署另有缺失。

70. 申訴專員敦促地政總署從這宗個案汲取經驗,勿再作類似多餘的舉措。

當局的回應

7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72.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後再要求屋宇署考慮執法一事,是由於從字面演譯《條例》第24(2)(c)(i)及24(2)(c)(ii)條,即違例招牌的豎設人或收取金錢利益的人有可能違反《條例》,所以地政總署要求屋宇署再考慮可否執法。而地政總署一直積極跟進此個案及就此案件的進度回覆投訴人,並沒有因建議屋宇署執法而影響地政總署行動的進度。地政總署從這個案得悉《條例》第24(2)(c)(i)及24(2)(c)(ii)的正確演譯,並已通告所有負責處理無主物業的人員有關《條例》的限制。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