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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803A 不成立

&B:對某回收店所造成的阻街問題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96 頁

背景

374.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375.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三年,某回收店(事涉回收店)經常佔用行人路擺放工具及雜物,並在行人路切割物件,阻塞通道並且危及途人。投訴人已多次經1823向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投訴。 惟情況一直未有改善。

申訴專員的觀察

376. 食環署曾在二零一五年八月接獲不同市民就事涉回收店作出的多次投訴,與地政總署接獲類同投訴之時間相若。其中一名投訴人所提供的照片顯示,在日間及晚間均有各種物品堆放在事涉地點整條行人路及一整條行車線,非法佔用的情況極為嚴重。而公署視察時亦發現,有不少物品放置在事涉地點的行人路及馬路。加上投訴人在二零一六年三月的觀察所得,公署有理由相信,事涉回收店慣常長時間把物品擺放在行人路及馬路。

377. 食環署所提供其在二零一五年八至九月期間的「巡查」照片顯示,有物品豎放在行人路的欄杆旁,行人路的確暢通無阻。 然而,公署懷疑,暢通情況只因當時食環署的承辦商清洗街道,事涉回收店暫時移走/豎起有關物品,以便其清洗工作。

378.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雖有跟進問題,但其執法力度委實不足,以致事涉回收店阻街的問題持續。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79. 至於地政總署,該署未有對事涉回收店佔用政府土地問題執法,乃基於現時的部門分工及具體執法困難。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380. 不過,事涉回收店所擺放的物品儘管屬「可移動」,其長期佔用行人路的情況本質上是佔用政府土地。身為政府土地的管理者,地政總署理應積極設法解決這問題,而非安於現況,不加處理。尤其是當其他部門未能獨力解決問題,該署更是責無旁貸。

381.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敦促: (a) 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多作巡查,密切注視事涉地點。若發現事涉回收店繼續有違法行為,須行使各自的權力嚴正執法,盡力遏止有關問題;以及(b) 地政總署設法解決「可移動」物品長期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

當局的回應

382. 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383. 接獲公署轉介後,食環署已密切監察事涉回收店阻街的情況,加強巡查,安排清洗事涉街道,在有需要時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提醒分區人員保持警覺,每當確立足夠證據證明違例者有非法行為時提出檢控,而不再給予預先警告。二零一六年一月至六月,食環署已在事涉街道進行29次巡查,並對事涉回收店負責人發出七次口頭警告及援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22條提出了兩宗檢控。

384. 在一般情況下,若街頭經營者只進行收購活動但不涉及非法販賣或環境衞生問題,食環署不會優先處理,但在收到巿民投訴及/或發現阻礙情況嚴重時,食環署會按執法指引採取行動。

385. 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會繼續按地政總署職權範圍對有關投訴作出巡查,如有需要,會採取適當的土地管制行動。

386. 就「可移動」物品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地政總署會繼續徵集重覆在同一地點重置同類型地台佔用同一幅未經批租土地的個案及作出檢控,倘若涉事人在過程中就「停止佔用」的定義作出抗辯,地政總署會尋求法院對「停止佔用」定義作出裁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