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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646 不成立

把投訴人列入不恰當的保安級別;以及不當地使用武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22 頁

背景

73.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一間懲教署院所。

74. 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向公署投訴院所,聲稱他當時還押於該處,在被押解到院所以外地方應診時,院所對他使用束體押解手銬。投訴人要求懲教署人員不要這樣對待他,因此舉令他憶起他在戰時所受到的痛苦。然而,他屢次提出請求,皆不獲理會。公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去信投訴人,通知他調查結果,包括: (a) 投訴人被分類為乙類在囚人士。根據相關的規則和程序,須對他使用束體押解手銬;以及(b) 根據懲教署的資料,當他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被押解到院所以外地方應診,懲教署人員準備對他使用束體押解手銬時,他作出強烈反應。鑑於他對使用束體押解手銬有強烈反應,院所管方再次調查該事件,並認為將來把他押解離開院所時,可按個別情況而決定使用手銬,而非束體押解手銬。

75. 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的信件中,就院所把他分類為乙類在囚人士,從而對他使用束體押解手銬表示不滿(投訴點(a))。他亦投訴四名院所職員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對他使用束體押解手銬時,曾不當地對他使用武力(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76. 鑑於投訴人的控罪嚴重,懲教署把他分類為乙類在囚人士並非無理。有關懲教署對投訴人使用束體押解手銬的事宜,懲教署已澄清會對所有到外間醫院應診的男性在囚人士使用束體押解手銬,包括還押及定罪的在囚人士。因此,懲教署把投訴人分類為乙類在囚人士,與此事無關。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77. 在任何情況下,由於投訴人的控罪嚴重,公署並不認為懲教署在投訴人到外間醫院應診時使用束體押解手銬,是不合理的做法。公署亦留意到,鑑於投訴人對院所使用束體押解手銬有強烈反應,院所已為投訴人作出特別的安排,因此投訴人的不滿已獲適當處理。 投訴點(b)

78. 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公署無法確定院所職員是否有任何不當之處。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未有定論。

79.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有以下的建議: (a) 公署並不認為懲教署有充分理由對所有男性在囚人士(包括還押在囚及定罪在囚人士),不論其保安級別及其他狀況都使用束體押解手銬。申訴專員敦促懲教署檢視這方面的程序;以及(b) 懲教署的程序並無提及保安類別乙至丁涵蓋還押在囚人士。因此,申訴專員亦敦促懲教署檢視其程序,就還押在囚人士的保安分類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當局的回應

80. 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81. 懲教署已就建議(a)項向公署澄清。公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及十月六日通知懲教署,表示理解該署並非對所有類別的定罪在囚人士一律使用束體押解手銬,及院所主管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需要。懲教署對還押男性在囚人士使用束體押解手銬的一般做法與對定罪男性在囚人士的做法一致。

82. 懲教署正相應檢視關於對還押男性在囚人士使用束體押解手銬的運作指引,以及還押在囚人士的保安分類。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