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內部文件」為理由,拒絕提供某塌樹事件的驗樹報告,違反《公開資料守則》
背景
750. 投訴人不滿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以「內部文件」為由,拒絕提供某教會門前的危險樹木及某街塌樹事件的驗樹報告,違反《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751.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康文署在處理此個案上有以下不足之處: (a) 拒絕披露資料的理據欠充分和不恰當; (b) 未有按《守則》指定時限內回覆投訴人和通知投訴人有關覆檢和投訴渠道;以及(c) 未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處理此案。
752. 總括而言,康文署在處理投訴人索取驗樹報告一事上,沒有恰切考慮《守則》的規定。個案亦顯示,部份康文署的職員並不熟悉《守則》的基本精神和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要求,情況殊不理想。
753.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並建議康文署: (a) 除非有合理的、符合《守則》第2部訂明的理由去拒絕提供,否則應向投訴人披露其所索取的各項資料;以及(b) 加強員工培訓,確保他們熟悉和嚴格遵守《守則》和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規定。
當局的回應
754.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755. 就建議 (a),康文署已修訂披露驗樹報告的安排,並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實施。若市民索取風險評估報告時不涉及機密、保安或法律等事項,康文署會披露相關資料,唯任何有關個人的資料會被掩藏以保障私穩。康文署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向投訴人提供涉事地點的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樹群風險評估表格1」的掃描副本。
756. 就建議(b),康文署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向各科別/組別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定期傳閱「行政通告第3/2009號公開資料守則」,提醒員工須根據該守則處理市民索取資料(包括驗樹報告)的要求。倘若署方人員未能提供所索取的資料,應當在回覆中清楚告知索取資料的人士不披露資料的原因及理據,以及覆檢和投訴的渠道,亦會按《守則》指定時限回覆索取資料的人士。 此外,康文署已由二零一六年一月起在一些培訓課程內適切納入有關《守則》的內容,讓員工更清楚認識《守則》相關的條文及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