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及無理否決投訴人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申請
背景
962. 投訴人投訴運輸署延誤處理及無理否決其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申請。
963. 投訴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提交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申請,擬使用的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為他的姓氏。他繳交按金後等候了一年零四個月,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才收到運輸署的信件,通知他其申請被拒。投訴人不滿,認為運輸署: (a) 如對他擬使用號碼有任何問題,理應預早通知他; (b) 在他於八月十八日向1823電話查詢時誤導他,令他以為其申請已獲批准; (c) 未能確切解釋其擬使用號碼如何在執法方面造成混淆;以及(d) 不予協助並拒絕就他如何可令下一次申請獲得加快處理或提高獲批機會提供意見。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964.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理解,運輸署處理投訴人的申請需時較一般申請為長,是因為運輸署須考慮並草擬一套整全的衡量標準或指引,用以考慮會造成混淆的個案。運輸署在完成檢討前,不可能預早知會投訴人。
965. 公署同意運輸署的觀點,即既然在不少個案中都出現可能與某些號碼造成混淆的疑慮,便應制訂一套衡量標準或指引,以助運輸署和自訂車輛登記號碼審核委員會成員日後考慮類似申請。這套衡量標準不但可助加快處理會造成混淆的個案,還可確保處理方式貫徹一致。
966. 基於上述情況,公署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967. 公署審視了1823與投訴人的電話對話記錄。由於投訴人未能提供申請編號,1823未能確定有關申請的實際情況。儘管如此,1823員工已盡力協助並提供可找到的資料,例如投訴人的申請屬於第24期邀請計劃;他的自訂車輛登記號碼並未列入將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和九月舉行的拍賣會內;該兩場拍賣會將發售第23期和第24期邀請計劃的自訂車輛登記號碼;以及投訴人應快將獲告知結果。雖然這樣可能會令投訴人以為其申請快將獲批,但1823員工從未提及投訴人的申請已獲得或快將獲得批准。公署相信1823員工確是盡力解答投訴人的問題,無意誤導投訴人。這可能純屬誤會。公署因此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968. 公署理解,申請人一旦申請被拒,均希望知悉被拒原因。 公署認為,如申請人希望知悉申請被拒的詳細原因,運輸署便應告知。公署考慮到所有已分配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資料都可在公眾領域取得,即已在運輸署網站公布,以及在路上行駛的車輛上展示,公署認為,運輸署不告知投訴人其擬使用的自訂車輛登記號碼與另一個已批號碼非常相似,理據並不充分。就運輸署擔心會影響自由發表意見,公署同意運輸署無需披露討論的詳情,例如反對意見由哪方提出,又或各方提出的意見。可是,公署認為,運輸署難於告知申請人其申請被拒的最終原因,言不成理。
969. 公署認為,運輸署應向市民說明一般而言會造成混淆的情況。即使運輸署可能不願公布整套衡量標準,但是向公眾說明有關的一般準則或疑慮,應有助市民大眾更了解運輸署在審批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申請時所採用的準則。為免引起誤解,運輸署可加入知會備忘,表明該等準則並非詳盡無遺,每宗申請均須按其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970. 基於上述情況,公署認為投訴點(c)成立。 投訴點(d)
971. 公署同意運輸署作為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批核當局,應時刻保持中立,避免向申請人提供意見。事實上,由於在審核階段可能出現很多變數,運輸署不可能建議如何修改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組合以提高獲批機會。申請程序通常需時數月,期間會有不少新的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獲得分配。再者,每宗申請都須按其個別情況予以考慮。舉例來說,「3」和「E」通常不會視作相似或會造成混淆,但「STEPHEN」和「STEPH3N」卻可能屬於造成混淆的類別。這些考慮因素只會在詳細審核階段才浮現。因此,公署認為運輸署在這宗個案中並非不予協助。公署認為投訴點(d)不成立。
972. 有見及此,公署認為對運輸署的這項投訴部分成立。
973. 申訴專員建議運輸署: (a) 檢討其一般指示,並在申請人查問被拒原因時,給予更清晰的解釋;以及(b) 考慮向公眾說明一般而言可能造成混淆的一般疑慮。
當局的回應
974.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指出在確定某申請號碼有否違反審批準則時,環境因素十分重要。故此,每宗申請均須按其個別情況和當時狀況予以考慮。就有關建議: (a) 運輸署處理被拒申請人的查詢時,一直以來均盡量向其提供進一步解釋和澄清。運輸署會繼續提供有關資料,並會適當地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進一步向申請人披露已分配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資料;以及(b) 運輸署認同向公眾提供更多有關審批準則和考慮因素的資訊作為參考,有助市民提交申請。故此,運輸署已在「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申請須知」附件三內相關的審批準則下,加入補充說明和例子,解釋一般情況下可能造成混淆的概念,以供公眾參考。運輸署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起使用更新的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