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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75B 不成立

沒有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問題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93 頁

背景

364.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365. 二零一三年十月,投訴人向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食環署,內容包括該兩個部門沒有就位於某村一所屋宇後方(該地點)的一個非法魚檔(該攤檔)採取執法行動。據投訴人稱,該攤檔佔用部分政府土地並造成衞生問題。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公署去信投訴人,告知公署的調查結果,包括以下要點.. (a) 地政總署確認有若干物體妨礙垃圾清掃工作,並將之列為在該村進行多部門聯合行動時移走的目標項目。公署認為,地政總署原可採取執法行動,移走在該地點佔用政府土地的所有物體,不論該等物體是否妨礙垃圾清掃工作;以及(b) 食環署在二零一三年已就非法販賣鮮魚活動向該攤檔提出一宗檢控,另向一名違例者控以亂拋垃圾罪。雖然公署並不期望食環署會在單一地點不相應地投放資源,但鑑於該攤檔引致的衞生問題已存在多年,公署認為食環署理應優先處理此個案。公署敦促食環署採取更嚴厲的執法策略。

366. 在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的投訴中,投訴人指稱該地點仍有下列問題: (a) 該攤檔在該地點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以擺放設備(包括三個商用大雪櫃),阻塞毗鄰村屋後面的通道;以及(b) 該攤檔引致衞生問題(包括不斷把魚的零碎部分丟棄在排水溝內,以致發出惡臭,滋生蒼蠅及其他昆蟲)。

367. 投訴人認為在過去兩年,地政總署及食環署並沒有採取適當行動遏止有關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368. 地政總署一直依據議定的執法策略,配合其他政府部門進行聯合行動,從而解決村內(包括該地點)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從此角度來看,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369. 由於問題持續多年,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除預先安排聯合行動外,考慮突擊巡查該攤檔,以提升執法行動的成效。此外,公署理解地政總署在村內採取執法行動時,顧及到地區人士可能會有異議。若有需要,地政總署可考慮請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向區議會提出此事。區議會可在不同持份者的利益有衝突時,就如何求取適當平衡,向政府提供意見。

370. 就食環署而言,由於該署回應顯示其確實已對該攤檔加強執法,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371. 然而,公署實地視察發現,該攤檔可能暗中從事非法販賣鮮魚活動。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繼續密切監察該地點的情況,包括進行更多「放蛇」突擊執法行動,以遏止有關非法行為。

當局的回應

37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已繼續密切監察該地點的情況,並採取以下嚴厲執法行動: (a) 每周巡查該地點。由於非法經營食物業活動多在清晨進行,因此有關人員亦會在該時段巡查; (b) 在星期六或星期日進行額外巡查;以及(c) 安排在該地點進行「放蛇」突擊執法行動。

373.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有關地政處已進行突擊巡查,在現場並無發現有人擺賣魚類,但有人擺賣蔬菜,另在附近發現櫃子等雜物。地政處已聯絡民政處,要求該處協調根據議定工作表採取下一輪聯合行動;以及(b) 地政處會繼續與民政處保持聯繫,考慮是否適宜把個案呈交區議會或地區管理委員會,以討論未來路向。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