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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55B 不成立

沒有對違規構築物採取執管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87 頁

背景

714.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屋宇署。

715.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零七年五月,她經1823向地政總署投訴:有人於地段甲非法重建一間寮屋。同年六月,地政總署的有關地政處(地政處)函覆她: (a) 該處的巡查發現事涉地點(屬私人土地)有兩所屋宇(統稱「事涉構築物」)正在重建。該處並無該些構築物的記錄,亦不曾發出重建批准。該處正向同屬地政總署的有關分區寮屋管制辦事處(寮管辦)查詢「事涉構築物」有否獲配寮屋編號;以及(b) 該處並已將個案轉介屋宇署,以便後者作出跟進。

716. 其後,投訴人沒有接獲地政總署或屋宇署的任何消息,亦不見有政府部門對「事涉構築物」採取任何規管行動。而「事涉構築物」則被改建成混凝土構築物。

717. 投訴人指摘地政總署及屋宇署遲遲未有對「事涉構築物」採取執管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718. 就地政總署而言,若非寮管辦在二零零七年誤指事涉地段沒有寮屋登記記錄,該辦實可按寮屋管制政策對「事涉構築物」即時採取執管行動,而不須延至地政處於二零一三年八月才作跟進。從這角度來看,地政總署對「事涉構築物」採取執管行動,確有延誤。

719. 另一方面,在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後,寮管辦竟重複容許「業權人」延長糾正違規項目的限期達一年之久。其間,除了作出空泛的承諾,表示會盡快糾正不符登記記錄的事項外,「業權人」根本上沒有採取任何實質行動開展糾正工程。寮管辦執行執管工作如此寬鬆,成效固然欠佳,也削弱了政府在管理土地和執行地契條款方面的威信。

720.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公署留意到,在該署展開是次調查後,地政處及寮管辦均加強了相關的執管工作,果斷地取消了有關的寮屋登記編號和採取了「釘契」行動,而已被擴建為一相連構築物的「事涉構築物」(統稱「相連構築物」)終於被「業權人」自行拆卸。

721. 至於屋宇署,公署經審研相關的指引及記錄後認為,該署有適時跟進「相連構築物」的個案。屋宇署沒有對該些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而是把個案交回地政處跟進,原則上符合相關指引。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722. 申訴專員敦促地政處及寮管辦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務須就違規個案適時及果斷採取執管行動。

當局的回應

723.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訓示地政處及寮管辦職員須就違規寮屋個案採取適時及果斷的執管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