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要求投訴人的妻子提交其兒子已返回香港的證明
背景
822. 投訴人的兒子是普通傷殘津貼(津貼)受惠人。由於投訴人的兒子被醫生評估為精神狀況不適宜作出聲明,其母親(即投訴人妻子)擔任其傷殘津貼的受委人。投訴人報稱其兒子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乘坐郵輪離港,前往新加坡,並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回港。
823. 社會福利署(社署)與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之間設有資料核對機制,社署會定期與入境處核對津貼受惠人以香港身份證出入境的記錄,以核實他們領取津貼的資格。如有受惠人使用香港身份證以外的旅行證件,此資料核對機制便無法顯示其出入境記錄,但政府部門可按需要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向入境處索取完整的出入境記錄。
824. 社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向受委人發出「停發普通傷殘津貼通知書」(通知書),要求她聯絡社署職員,否則會停止向其兒子發放津貼。社署發出該通知書的原因是根據社署和入境處的資料核對記錄,投訴人的兒子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離港後便沒有返回香港,因而不符合相關申請後的居港規定。受委人回覆社署職員並出示船票,以證明兒子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返回香港,並簽署聲明確認船票上的資料屬實。當投訴人查問社署為何記錄沒有顯示其兒子回港的資料時,社署建議他直接向入境處查詢。
825. 投訴人不滿社署要求受委人提交兒子已返回香港的證明並簽署聲明,卻沒有自行向入境處查核有關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826. 社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向受委人發出通知書,告知如社署在7日之內未有收到回覆,便會停止向其兒子發放津貼。社署職員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要求受委人澄清有關事宜。經職員多次提醒後,受委人於八月十三日出示其兒子的船票以證明他已回港,並簽署聲明,其中包括確認其兒子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返回香港。
827. 社署接納受委人的聲明,並繼續向其兒子發放津貼。由於投訴人的兒子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返回香港時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故社署無法單憑資料核對機制得知其已經回港。
828. 儘管入境處可按需要向社署提供完整的出入境記錄,但社署並不能使用有關服務,原因是投訴人的兒子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作出聲明,因此未能給予社署訂明同意,而受委人亦並非在《私隱條例》下獲授權代表其兒子給予該等同意的「有關人士」。此外,社署可要求受委人提供證明和作出聲明,因此不能根據條例獲得豁免,從而索取投訴人兒子的完整出入境記錄。因此,對於社署職員聯絡受委人要求提交證明和簽署聲明,申訴專員認為做法合理。
829.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然而,社署於本個案有以下缺失 –(a) 就通知書表示要停止向投訴人的兒子發放津貼,卻沒有清楚說明社署所得的調查結果(即投訴人的兒子於三月二十六日離港後沒有返回香港)及社署可能停止向其兒子發放津貼的原因;以及(b) 因應社署職員對受委人兒子出入境記錄的疑問,該職員可向受委人更詳細地解釋有關社署與入境處之間的資料核對機制,包括社署無法向入境處索取其兒子的完整出入境記錄,以及確實有需要要求受委人提交證明和作出聲明,而不應單單建議投訴人直接向入境處查詢。
830. 申訴專員建議社署提醒職員應向服務對象清楚及詳細解釋部門已經或將會採取的行動。
當局的回應
831.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就落實建議的進度提交報告。
832. 社署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定期舉行的社會保障會議中與前線同事分享從個案汲取的經驗,亦已提醒同事須向社會保障受惠人及其家人清楚解釋可能停發社會保障款項的原因。同時強調假如社會保障受惠人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作出聲明,而又未能給予訂明同意,容許署方向入境處索取其出入境記錄,同事便應向受委人清楚解釋,受委人就受惠人出入境記錄所作的聲明已足以證明受惠人符合相關居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