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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86 成立

沒有向投訴人提供85 幅評估為具有重建潛力的公務員建屋合作社用地的名單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07 頁

背景

414. 二零一五年五月,發展局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討論文件,提及在合計178幅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用地當中,有85幅被評估為具重建潛力。投訴人不滿發展局拒絕向她提供該85幅合作社用地的名單。

申訴專員的觀察

415.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無論從條文的字面含義或精神來看,《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2.13(a) 段清楚訂明其用意謹為保障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以及避免因披露該類資料而令公眾可能產生誤解。由於有關識別出85幅合作社用地的研究工作已經完成,發展局實沒有理據援引該《守則》條文拒絕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況且,發展局已向投訴人解釋了識別該85 幅合作社用地的前文後理,故此無須再顧慮可能會造成誤解。

416. 公署亦不接納《守則》第1.14 段作為拒絕投訴人索取資料要求的充分理由,因為該名單本身顯然並非「已公布的資料」。 即使投訴人可按照發展局的提議,自行查閱有關香港所有合作社用地的發展限制,從而推算出哪些是具發展潛力的用地,如此做法未免會對她構成過度麻煩。發展局的決定實有違《守則》的條文及精神:除非是基於《守則》所訂的充分理由,否則政府部門理應向市民提供所管有的資料。

417.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並敦促發展局盡快向投訴人提供該份合作社用地的名單。

當局的回應

418. 發展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發展局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投訴人提供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所有已解散的合作社用地名單及所有需要資料,使她可通過比較每個地盤現時及重建後的估計樓面面積,容易地識別出該85幅用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