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妥善跟進燒烤場經營者在某海灘旁非法搭建帳篷的問題
背景
724. 投訴人早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向當區民政事務處投訴,指某泳灘上有多個由燒烤場經營者蓋搭的非法搭建物。個案被轉介至地政總署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跟進,但該兩個部門均否認對事涉地點有管理責任,且直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仍在討論有關問題。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康文署沒有跟進其投訴,以致事涉非法搭建物持續存在。
申訴專員的觀察
725. 公署留意到,地政總署及康文署早在二零零三年已開始討論事涉地點的管理責任問題,但一直未能達成共識。地政總署堅稱事涉地點的管理責任應由康文署承擔,因為根據記錄,事涉地點早於數十年前已撥予前市政事務署(康文署的前身)。然而,康文署辯稱撥地程序並未完成,事涉地點的管理責任應屬於地政總署,因該署負責管理所有未撥用的政府土地。結果,兩個部門一直沒有對事涉非法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726. 康文署進一步解釋,即使事涉地點已撥予該署,但礙於沒有相關的法定權力,該署亦不能就非法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對此,地政總署表示願意把相關法定權力轉授康文署,以處理問題。
727. 問題的關鍵在於地政總署對已撥用政府土地並沒有管理責任,而康文署本身沒有法定權力就事涉地點的非法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該兩個部門不擬採取執法行動,均有其合理原因。
728.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然而,事涉地點被非法佔用已逾十年,因而可能會令人蔑視政府的執法權威。 故此,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及康文署把問題提升至政府更高的管理層次,從速尋求務實的方案,以解決問題。
當局的回應
729. 地政總署及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行動.. (a) 地政總署已與康文署溝通,解釋《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權力轉授的程序; (b) 康文署已向地政總署署長申請批准,將地政總署署長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的權力轉授,以對非法佔用事涉地點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c) 地政總署署長已經以劃一批准的方式,將權力轉授康文署,使康文署可以處理其管理範圍內的所有非法佔用個案;以及(d) 康文署已向該佔用人發出口頭勸喻,要求停止佔用有關政府土地。康文署將聯同地政總署進行相關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