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5/3077A 不成立

B&C:對傢具雜物所造成的阻街問題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72 頁

背景

273. 據投訴人所稱,多年來,有人長期佔據某地點的行人路(事涉地點),並擺放了大量傢俬和雜物阻塞通道,以致途人須在行車路上繞道行走。該地點亦經常有不同人士流連聚集,他們在該地點吃飯(包括穿著制服的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人員)、吸煙和飲酒,嚴重影響環境衞生。投訴人曾重複向食環署提出投訴,但情況未有改善。

274. 投訴人指摘地政總署、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及食環署推卸責任,未有妥善跟進事涉地點的阻街及環境衞生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275. 事涉部門所提供的照片及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的視察所得顯示,擺放在事涉地點的傢具和雜物為椅子、木箱等小型物件,而現場亦非人流頻繁之地。雖然情況是近乎有人經常佔用政府土地,但由於涉事物件只屬小型而容易移動,地政總署根據「佔用土地條文」先張貼法定通知的模式執法,確有一定困難。該署提議將投訴轉交民政事務處(民政處)跟進,屬未可厚非。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276. 民政總署轄下民政處在接獲投訴後,隨即協調相關部門(地政處和食環署)跟進個案,並統籌了四次聯合行動。公署認為,民政處實已在其職權範圍內適切地跟進個案。此外,其職員的處事方式亦並非不合理。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277. 就食環署以往曾否接獲投訴人的投訴,投訴人與食環署的說法不一。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公署難以確定實情。不論實情如何,食環署在接獲民政處的轉介後,已隨即跟進事涉地點的阻街和環境衞生問題。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278. 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若再接獲就事涉問題的投訴,而其巡查發現事涉地點擺放傢俬及雜物阻塞行人路的情況嚴重,則食環署應嚴格執法,包括援引「阻街條文」以加強執法成效。

當局的回應

279.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按食環署的巡查所見,有關阻街問題已經不復存在,食環署其後亦未接獲相關的投訴。雖然如此,食環署如在日後巡查發現事涉地點擺放傢俬及雜物阻塞行人路的情況嚴重,會視乎當時情況,採取嚴格執法行動,包括援引「防礙清掃條文」或「阻街條文」以確保環境衞生及通道暢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