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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061A、2015/3061B 不成立

對某村屋的僭建物執法不力:對某村屋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僭建物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8 頁

背景

56.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零年一月,投訴人向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投訴:某區一間「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稱村屋)地下的前方及側巷,被人霸佔作私人花園及停泊車輛之用,並有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兩署雖先後確定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及事涉土地上有僭建物,而且地政總署轄下的當區地政處(地政處)亦曾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人士拆除僭建物及停止佔用政府土地,惟違規情況持續。投訴人指摘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執法不力。

申訴專員的觀察

57. 屋宇署及地政處實有按照其適用的執法策略/部門指引跟進事涉構築物,兩署未有取締該些構築物,是因為該些構築物沒有明顯結構危險,而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亦屬輕微,不屬須優先處理的類別。因此,兩署均不應被視為執法不力。

58. 不過,公署認為,兩署在跟進投訴人二零一零年的投訴時,雙方與投訴人的溝通有欠妥之處,以致投訴人一直不知屋宇署的跟進情況,因而需在二零一三年向屋宇署查問個案的進展。

59. 屋宇署在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的暫覆表示會向投訴人交代其調查結果,但在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向地政處函告其調查結果後,卻只請地政處向投訴人作覆,而忽略了向投訴人直接作出交代。另一方面,地政處在接獲屋宇署便箋後,既無應屋宇署所求向投訴人作覆,亦無通知屋宇署該處不擬作任何跟進。

60.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並敦促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從本案汲取經驗,提示職員改善與其他部門和市民的溝通。

當局的回應

61. 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62. 屋宇署已提醒職員要多加注意及依從部門的既定程序,適時回應市民就僭建物的舉報,以改善與其他部門及市民的溝通。

63. 有關地政處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向全體職員發出書面提醒,敦促職員須從本案汲取經驗,以改善與其他部門及市民的溝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