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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042A 未載明

B&C:沒有妥善處理一宗滲水投訴,以及推卸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84 頁

背景

325.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人員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聯辦處)及房屋署。

326. 投訴人居住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租者置其屋計劃」下某屋邨的自置單位(甲室)。據她所稱,二零一二年八月,她透過屋邨管理公司(邨管)向聯辦處投訴甲室出現滲水。九月,聯辦處覆稱:由於對上的單位(乙室)屬租住公屋單位,故聯辦處會將個案轉介房屋署跟進。十月,房委會所聘用的管理公司(房管)覆稱:經檢查後發現甲室滲水的源頭是在乙室對上的自置單位(丙室),故將個案交予邨管跟進。其後,投訴人多次向聯辦處、房管及邨管查詢進展,只獲告知個案仍在跟進中。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聯辦處表示,由於在調查後仍未確定滲水源頭,故聯辦處會暫停跟進個案。

327. 二零一四年八月中,投訴人再透過邨管向聯辦處投訴甲室又出現滲水。同月稍後,聯辦處回覆正處理個案。九月,聯辦處又回覆,會將個案轉介房屋署跟進。

328. 二零一五年七月,投訴人再向聯辦處及房屋署投訴甲室的滲水問題。聯辦處其後重申,甲室的滲水個案應由房屋署跟進。 房管則表示,由於滲水源頭與丙室有關,故將個案轉介邨管跟進。

329. 投訴人指摘聯辦處及房屋署互相推卸責任,沒有妥善跟進她的滲水投訴,以致問題磨蹭三年仍未獲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330. 經審閱相關文件和記錄後,公署信納聯辦處及房屋署就跟進投訴人個案的經過之陳述。公署認為,聯辦處及房屋署實已按各自的職權跟進個案及採取適當的行動。

331. 由於滲水成因繁複,而聯辦處為免損壞私人財產,只能採用「非破壞性」的測試方法(即量度濕度、色水測試,以及地台蓄水測試等),故往往很久仍未能找出滲水源頭。公署認為,該些調查方式有時會吃力不討好,而調查時間之長,亦常招詬病。

332. 公署在處理其他類似投訴個案時,已建議聯辦處檢討其工序及探討有否新技術,以提昇找出滲水源頭的效率。公署藉此再請聯辦處加快有關工作。

333. 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聯辦處及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

334. 不過,公署亦留意到,聯辦處及房屋署在接獲投訴人的滲水投訴後均表示會將個案轉介對方跟進,那確會容易令人誤會他們互相推卸責任。假若聯辦處及房屋署在回覆投訴人時,一方面澄清部門的分工安排,另一方面說明往後的跟進工作,則或可減少誤會。

335. 申訴專員敦促: (a) 聯辦處及房屋署日後在處理同類個案時,注意與投訴人作適切的溝通;以及(b) 聯辦處緊密跟進投訴人的滲水個案;若滲水源頭獲得確證,便務須盡快採取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336. 聯辦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337. 聯辦處已發出內部指引,提醒調查人員在處理涉及公共屋邨的滲水舉報時,應向投訴人清楚解釋:如懷疑滲水的源頭是來自房屋署轄下的出租公屋,個案會交給房屋署處理。如懷疑滲水的源頭單位屬房屋署已出售的物業,個案則會由聯辦處跟進。

338. 聯辦處已按照內部指引,繼續跟進投訴人的滲水個案。根據二零一五年八月至十一月期間進行的確證測試及濕度監察,顧問公司分別於十一月十八日及十二月九日提交確證測試的報告及補充資料。根據有關調查資料及測試結果,甲室及乙室的滲水情況仍然持續,惟滲水位置沒有呈現確證測試所使用的色水,因此未能確定滲水源頭與丙室的浴室地台防水設施有關。由於經進行了各項「非破壞性」測試仍未能確定滲水源頭,故聯辦處停止跟進此個案,並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致函告知投訴人有關調查結果。公署接納停止跟進個案的原因。

339.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在日後處理同類個案時,加強與投訴人及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