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政府就政改問題與各政治團體及立法會議員會面的記錄
背景
406.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政制局)。
407.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五年六月六日,他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政制局索取政府就二零一五年政改方案與各政治團體及立法會議員會面的記錄和詳情。同年七月十六日,政制局函覆他:披露該些資料將會妨礙政治團體及立法會議員,以至任何持份者,日後向政府就不同議題坦率表達看法和提出意見,繼而影響政府徵詢意見及制訂政策的過程。因此,政制局根據《守則》第2.10(b)段所述的理由拒絕向他提供該些資料。
408. 投訴人不滿政制局拒絕向他提供上述資料,並質疑該局的決定是否符合《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409. 基於投訴人就其欲索取資料之範圍向公署所作的澄清,公署確認,他要求政制局提供的資料只包括政府於諮詢期間在保密的基礎上與一些政黨、政治團體和個別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會面的討論內容。
410. 假若政制局違反與有關人士的保密共識,向公眾披露該些會面的討論內容,確有可能妨礙日後立法會議員、政治團體,以及其他人士坦率地向政府提出意見。因此,政制局是可以援引《守則》第2.10(b)段拒絕披露相關資料的。申訴專員認為,政制局拒絕向投訴人提供他所要求的資料,實非無理,有關投訴並不成立。
411. 不過,根據投訴人當初向政制局所提出的要求,政制局當時理應把他所索取的資料,視作包括另外一些已公開的資料(政府官員在其他場合與個別團體會面的討論內容)。然而,政制局卻未有按照《守則》的規定妥善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因此,申訴專員認為,事情顯示,雖然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政制局另有缺失。
412. 政制局是負責督導各政府部門遵從《守則》規定的政策局,理應以身作則妥善處理每一宗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申訴專員敦促政制局提示職員日後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 (a) 須與索取資料者清楚確定所涉資料的範圍。如拒絕提供資料,便須交代拒絕提供每一項資料的理由;以及(b) 就已公開的資料,應向索取資料者具體指出該些資料可於何處一一找到。
當局的回應
413. 政制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更新該局定期向職員傳閱,關於處理公眾根據《守則》索取資料的內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