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絕為投訴人提供宣誓服務;容許市民不按照法例規定作出法定聲明;以及 把「聲明」和「宣誓」混為一談,有誤導市民之嫌
背景
494.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
495. 據投訴人所稱,他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到民政總署轄下的某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中心)。他自行以英文撰寫了兩份誓章文件,要求中心職員為他辦理宣誓。然而,職員卻表示只接受市民使用民政總署所規定的聲明表格。
496. 投訴人指出: (a) 《宣誓及聲明條例》(《條例》)第13條規定:如法律授權或規定任何人作出聲明或法定聲明,該聲明須按第14條訂定的方式作出和簽署。然而,他當日發現,有市民在中心辦理宣誓手續而實非因獲法律授權或因法律所規定。其中一例是:有市民為證明血緣關係到中心辦理宣誓;以及(b) 民政總署網頁(中文版)註明:市民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辦理宣誓。該署英文版網頁用了“declaration”一詞。但是,宣誓的英文翻譯應該是“swear”,而非“declaration”(聲明)。
497. 投訴人認為: (a) 中心沒有理由拒絕為他提供宣誓服務; (b) 中心不應容許市民不按照《條例》第13條的規定作出法定聲明;以及(c) 民政總署把「宣誓」和「聲明」混為一談,有誤導市民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498. 民政總署已解釋中心不接受投訴人以自備的誓章文件宣誓的原因。公署認為,民政總署的解釋合情合理,故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499. 公署認同,各中心的職員實難以一一確定使用監誓服務的人士是否獲得法律授權或因法律所規定進行。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500. 各中心的監誓員可監理和接受市民按《條例》第14條所訂的方式在其面前作出的聲明,即是法定聲明。民政總署網頁則註明各區民政事務處可為市民「辦理作私人用途的宣誓聲明」。 由於該署網頁就監誓服務出現不同的用詞,公署不排除有市民認為法定聲明有別於宣誓聲明。然而,公署認同,一般市民未必能清楚理解宣誓、確認/誓章及聲明的法律定義,而他們所需的服務只是中心就法定聲明所提供的監誓服務。因此,民政總署網頁註明「各區民政事務處可為市民辦理作私人用途的宣誓聲明」並無誤導市民,亦沒有令他們得不到應可得到的服務。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
501.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並建議民政總署應盡快完成檢討網頁內有關監誓服務的用詞,以避免再引致公眾誤解。
當局的回應
502. 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在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民政總署已完成修改監誓服務的網頁,確保有關用詞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避免誤解。修訂後的網頁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初上載至民政總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