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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670 部分成立

拒絕披露贊助某項民意調查所涉及的金額,以及不當地使用公帑贊助該項調查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227 頁

背景

860. 投訴人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致電香港電台(港台),詢問由該台贊助三間大學進行與政制改革有關的滾動民調(民調甲)所涉及的金額。七月二日,投訴人再致電港台,查詢結果。但港台回覆稱民調甲是由節目《眾言堂》贊助,而該台與三間大學有協議不能公布贊助金額。

861. 投訴人不滿港台拒絕披露對民調甲的贊助金額(投訴點(a))投訴人亦質疑該台動用公帑贊助民調甲是否恰當(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862. 就投訴點(a),港台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澄清,在完成採購程序並經內部核實相關資料後,是可披露購用民調甲結果的金額的。港台職員向投訴人誤述因商業協議而未能披露有關購用金額,是由於該名職員混淆了兩項民調所致。在公署展開調查後,港台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投訴人交代了採購民調甲結果所涉的金額。公署從港台與投訴人的電話錄音留意到,雖然投訴人曾就港台職員的答覆多次提出質疑,但該職員卻仍提供不正確的解說。縱使未有證據顯示該職員刻意隱瞞港台有關民調甲贊助金額的資料,但港台當時的確未有向投訴人提供其所索取的資料,而所持的理由又是基於錯誤的事實,違反政府《公開資料守則》。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成立。

863. 至於投訴點(b),港台向公署表示,該台新聞部是按其專業判斷,認為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屬社會重大議題,而三間大學進行的民調甲亦有一定公信力,故決定購用該民調的結果,讓公眾得知民意的最新走勢。就港台認為需要獲取民調甲結果以豐富其節目內容,公署認為這是該台的專業判斷,並非公署可調查的行政事宜。至於動用公帑以獲取民調甲結果,港台已澄清是透過正常採購程序進行,公署認為並無不妥。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864.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敦促港台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務須按《公開資料守則》適切地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

當局的回應

865. 港台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在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投訴人提供購用民調甲結果的金額資料;以及(b) 在事件後提示接聽市民查詢的職員,在回覆查詢人前須核實資料的準確性。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