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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581 部分成立

沒有積極要求某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修正屋苑內不合規格的路拱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255 頁

背景

950.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六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投訴人指稱,運輸署任由某屋苑在其居所門外的錯誤位置設置路拱及擺放路拱標誌,對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車輛駛過時發出的聲響更對投訴人造成滋擾。投訴人曾多次向運輸署投訴某屋苑在「私家路守則」(守則)生效後仍設有不合法規的路拱,惟運輸署監管不力,以致不合法規的路拱一直未被移除或重建。

申訴專員的觀察

951. 公署認為,某私人屋苑的路拱及相關交通標誌是否造成交通安全關注以及須否進行改建或移除或遷移,屬運輸署的專業判斷,公署不擬置評。此外,運輸署會否就違規路拱採取執法行動,亦屬該署的檢控決定,公署受《申訴專員條例》所限,不能作出評論。

952. 運輸署已解釋,「守則」對於路拱及其相關交通標誌的擺放位置只提供建議和指引,不遵守亦不屬違法。運輸署一直為投訴人跟進事件,包括進行實地視察,向管理公司作出建議。管理公司最終將該標誌遷移至距離有關路拱約60米前的街燈柱上,運輸署亦認同該位置是合適的。就此,公署認為,運輸署已適切地作出跟進,並無失當。

953. 公署認同如該屋苑業主自行規劃及執行更換路拱的工程,會較運輸署強行更換較為理想;而該屋苑的管理公司當初稱需要兩年時間籌備和三年時間完成整個屋苑的道路工程亦非無理。然而,管理公司並沒有落實有關承諾。

954. 在公署介入前,運輸署只不停重申所有路拱均須符合法例要求,卻從不採取其他跟進或執法行動,不單止對於解決問題毫無幫助,亦會給人一個該署有法不依、拖延處理問題的印象。

955. 當公署要求運輸署就該屋苑的路拱問題給予一個清晰的立場時,該署表示在執法工作上不會優先處理此個案。從運輸署與管理公司在過去數年間的書信往來、電話及會面當中,公署所得到的訊息是運輸署由始至終都要求管理公司必須修正/移除不符合法例規定的路拱,而不是如運輸署所言有關路拱沒有安全問題、無須即時修正/移除及不會優先執法等說法。公署相信管理公司亦未能參透運輸署所想,以為運輸署堅持逼令其修正/移除不合規路拱,否則管理公司不會在最近表示會就路拱問題徵詢法律意見。運輸署應向管理公司言明其立場,使各持份者對屋苑的路拱問題及該署之取態有全面理解,以釋除各方疑慮及避免他們繼續就有關問題爭論不休。

956. 另一方面,運輸署過往多次回覆投訴人時表示,該屋苑現時不合法規的路拱是過時,而非違法。運輸署因應公署查訊時承認,設置不符合法例規定的路拱屬違法,因此該署早前回覆投訴人時所用的字眼並不精確。公署認為,「過時」和「違法」在意思上大相逕庭,運輸署用字不精確顯示該署一直以來對路拱問題的理解與實際情況有所偏差,更遑論該署就有關問題的處理是否如其所言,一直有清晰立場。

957. 關於管理公司指本港現存的路拱大部分都不符合法例要求及要求運輸署檢視相關法例,以配合實際使用需要,從政策層面而言,公署認為運輸署應就有關法規進行更全面的檢討,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又或是仿效政府對僭建及違例泊車的做法,制定其執法的優次及標準。

958. 經詳細考慮運輸署的意見後,申訴專員決定,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建議: (a) 運輸署應向管理公司清楚表明現時就該屋苑路拱問題之立場; (b) 如發現該屋苑在重建/新建路拱時,沒有建造符合法例規定的路拱,須立即要求管理公司處理及/或考慮採取執法行動; (c) 如發現該屋苑現時不符合法例規定的路拱的安全狀況變差,必須適時採取跟進行動; (d) 檢視現行法例和「守則」是否仍然適用於全港私家路的路拱;如否,運輸署應該考慮修例及/或更新「守則」規定;以及(e) 如運輸署認為現行法例和「守則」仍然適用於全港私家路的路拱,而現時大部分的路拱均未能合乎要求,則運輸署應考慮是否有需要訂立一個清晰的執法優次及標準。

當局的回應

959.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960. 運輸署已向有關屋苑的管理公司清楚表明必須在日後重鋪路面時修正不符合法例的路拱,而新建的路拱也須符合法例要求。此外,若日後運輸署發現路拱的狀況變差,有可能引致安全問題,運輸署會要求管理公司處理。如管理公司拒絕進行維修(如修補或移除損毀路拱等),運輸署會按實際情况,考慮採取合適的執法行動。運輸署並要求管理公司在日後重建或新建路拱時,向運輸署提交相關資料及記錄,以確保建造的路拱是合乎法例規定。

961. 運輸署已檢討了海外國家(包括澳洲、新加坡、英國及美國)路拱相關的法例及設計標準,並正就檢討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與運輸及房屋局商討。運輸署會適時向公署匯報最新進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