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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525 成立

沒有糾正違規使用街市攤檔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67 頁

背景

250. 投訴人發現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某街市有多個凍肉攤檔違反租約條款,分別被用作辦公室、食物冷藏庫及凍肉切割工場,另有燒味攤檔被用作放置貨籃。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沒有採取適當行動糾正上述違規問題,令該地區的居民未能得到充足的街市服務。

申訴專員的觀察

251. 這宗個案涉及共七個攤檔,當中兩個(攤檔I及攤檔IV)只可售賣凍肉,而其餘五個(攤檔II、攤檔III、攤檔V、攤檔VI及攤檔VII)只可售賣燒味。公署人員曾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及十月到事涉街市視察,除見到一如投訴人的照片所反映的情況外,亦看見攤檔II的大型金屬櫃打開,有人正在搬運貨品,而攤檔IV則有人在用機器切割肉類。各事涉攤檔均沒有展示或出售食物。

252. 此外,攤檔I及攤檔IV均以同一公司(甲公司)的名號作招牌。雖則攤檔II、攤檔III、攤檔VI及攤檔V並非以甲公司的名號作招牌,但前三個攤檔的承租人是甲公司一名股東,而攤檔V的登記助手則是甲公司另一名股東。

253. 資料顯示,攤檔I自二零一三年起已被用作辦公室。食環署曾發信警告有關檔戶,但當該檔戶再犯時,該署只是一而再地發出口頭警告。如此的執管行動軟弱無力,只會縱容持續違規,殊不可取。

254. 公署質疑,為何承辦商及當區環境衞生辦公室(環衞辦)職員每天巡視事涉街市,竟不曾發現問題;若非接到投訴,恐怕環衞辦根本上不會對攤檔I開始採取行動。公署認為這是嚴重失職。

255. 其餘攤檔根本沒有展售租約所訂的食物,而是被用作其他用途,但食環署卻辯稱有關檔戶或已糾正違規情況,或沒有違反租約。公署認為,該署應徹查這些攤檔的違規問題。

256. 這宗個案亦反映,食環署出租街市攤檔的機制存在漏洞。 食環署視承租街市攤檔為一般商業活動,空置攤檔會透過公開競投方式出租,價高者得,而該署並無限制每人可承租攤檔的數目。

257. 公署相信,食環署出租街市攤檔的原意,是讓不同類別檔戶在街市經營,為市民提供各種貨品及不同價格選擇。然而,在事涉街市卻有多個攤檔被同一人或其相關人士承租,其中幾個攤檔被用作貯存貨物或改裝成辦公室,變相組成一間有規模的商舖,這樣下去,勢必會減少攤檔之間的競爭,嚴重影響市民的購買選擇。食環署對此問題一直視若無睹,不曾檢討出租街市攤檔的機制和設法堵塞漏洞,實屬不該。

258.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敦促食環署切實檢討出租街市攤檔的機制、攤檔租約條款及執管方式,防止街市攤檔再被濫用。

當局的回應

259.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致函公署交代落實進度。

260. 公眾街市攤檔一般以公開競投方式出租,租約為期三年。 租戶除因違反租約條款或違法被終止租約外,一般約滿後可按當時調整租金政策,以新租金繼續租用攤檔。食環署一直視承租街市攤檔為一般商業活動,因此並沒有限制同一承租人競投街市攤檔的數目。儘管如此,食環署現正積極研究限制同一承租人可租用攤位的數目,暫未有定案。

261. 食環署現行的街市攤檔租約條款有限制租戶不可將攤檔作非核准用途,包括不可將攤檔用作貯存貨物或經營非指定業務。根據食環署現行的「警告信制度」,如發現攤檔承租人違反租約條款,食環署會首先發出口頭警告,如承租人沒有聽從口頭警告,食環署會發出警告信,要求承租人在指定限期內糾正有關違規事項。承租人如在六個月累積有三封警告信後再違反租約條款,食環署會考慮終止有關攤檔的租約。此外,為防止街市攤檔分租,租約訂明公眾街市攤檔承租人須以獨資經營者身分經營攤檔,不得轉讓、按揭、抵押、租讓、分租,或放棄管有該攤檔,或轉移其根據該租約所擁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與他人協議作上述的交易。倘有證據證明承租人違反該條款,食環署會立即終止其租約。過去四年,共有八宗因食環署確證分租或頂讓街市攤檔而被終止租約的個案,另有兩宗個案的承租人在食環署調查其懷疑分租或頂讓有關街市攤檔的過程中自願終止租約。食環署會不時檢討有關監管機制及租約條款,並責成街市管理人員切實執行租約條款的規定,以促進街市的蓬勃經營及確保公眾街市資源不被濫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