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解決某回收店舖所做成的阻街問題
背景
237. 投訴人曾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包括指該署沒有採取行動,以遏止某區某街道某回收公司(事涉店鋪)每天在店鋪外的行人路及馬路上作業,造成阻街的問題。公署在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完成調查。
238. 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及二十二日向公署作出新的投訴,指稱事涉店鋪的阻街問題仍然持續,未有改善。他再指摘食環署執法不力。
申訴專員的觀察
239. 對比公署二零一五年三月的調查報告所述的情況與公署二零一五年十月的視察所得,公署認為,事涉店鋪佔用及阻礙行人路的情況是較以往稍有改善。但是,該店在路上留下垃圾和碎屑的行為,影響環境衞生,是亟須糾正。
240. 公署重申,「阻街條文」並無規定造成的阻礙須涉及非法擺賣活動。食環署仍然以事涉店鋪不涉非法擺賣為由而不援引「阻街條文」檢控該店鋪的有關人士,實不合理。假若期望須集中資源維持社會治安的警務處代為執行「阻街條文」對付事涉店鋪的阻街行為,更未免是不切實際。結果只會是:部門之間你推我讓,無一真正致力解決問題。
241. 此外,根據以往食環署所提供有關該署人員在事涉店鋪門外潔淨街道的照片,公署認為,事涉店鋪放置於路上的物品,無疑會妨礙到潔淨街道的工作。
242. 事涉店鋪的所作所為屬於屢犯,食環署必須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方能對該店產生阻嚇力,以持續地改善問題。食環署雖有不時巡查事涉店鋪,也有針對該店的違規行為安排聯合行動,令事涉店鋪佔用行人路的行為稍為收歛,但資料顯示食環署的執法力度仍然不足,以致事涉店鋪無懼該署人員的巡查,繼續違規把大大小小的物件放置於路上。
243.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繼續密切監察情況:在發現事涉店鋪有阻街情況時須果斷執法(包括援引「阻街條文」)予以檢控;以及(b) 如有需要,應與當區民政事務處商討,考慮增加聯合行動的次數,務求問題可得以實質解決。
當局的回應
244.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建議(a)中有關加強執法的建議,但不接納建議中有關援引「阻街條文」部份,理據如下。
245. 食環署的首要工作是保持食物及環境衞生,對回收活動而引致的阻街情況,食環署會在資源許可的前提下加強巡查事涉地點。如造成妨礙垃圾清掃工作的情況持續發生或性質嚴重,執法人員會按現場實際情況援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22條(以下簡稱「第22條」)檢控違例人士而不事先警告或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
246. 就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應考慮按情況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阻街條文」(以下簡稱「第4A條」)檢控事涉回收商,食環署對此建議有保留。食環署人員在一般情況下就街道上的非法販賣而引致阻塞的情況,除援引《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83B條檢控無牌販賣外,亦會視乎現場證據援引第4A條執法。 因事涉回收活動只涉及阻礙食環署街道清掃工作,並不涉及無牌販賣活動,故個案主要由食環署潔淨組管工職系員工(「管工」)就阻礙街道清掃工作而採取跟進行動。食環署認為如發現事涉回收活動造成嚴重阻礙,管工應即時援引第22條採取檢控行動,以收阻嚇之效,但不同意管工援引第4A條採取檢控行動。此外,在一般情況下,若街頭經營者只進行收購活動但不涉及非法販賣或環境衞生問題,食環署不會優先處理,但在收到巿民投訴及/或發現阻礙情況嚴重時,食環署會按執法指引採取行動。
247. 食環署密切監察事涉店鋪阻街的情況,並不時巡查、安排清洗事涉街道、在有需要時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已提醒分區人員保持警覺,每當確立足夠證據證明違例者有非法行為時提出檢控,而不再給予預先警告。二零一六年一月至六月期間,食環署已在事涉街道進行58次巡查,並援引第22條對事涉店鋪負責人提出了一宗阻礙街道清掃工作的檢控。
248.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b),並已主動聯絡相關部門(包括路政署、環境保護署及地政總署)採取聯合行動,以加強執法的成效。在二零一六年一月至六月,已進行兩次聯合行動。在聯合行動期間,事涉街道的潔淨情況大致良好,並未發現有雜物擺放在行人路上。儘管現時情況有所改善,食環署仍會繼續密切注視事涉店鋪,採取積極及適切行動,並與各部門合作,根據職權,依法處理,以保持環境衞生。若有需要,食環署會要求當區民政事務處協調聯合行動。
249.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將上述立場知會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