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管制以出租或取酬方式非法載客的客貨車
背景
458. 投訴人投訴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和運輸署沒有妥善監管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的問題。投訴人指稱,屬輕型貨車的「客貨車」/「貨Van」「非法載客取酬」的問題由數年前於機場接載旅客及長途乘客的情況,至現時透過手機應用程式而蔓延到全港各區。在政府沒有妥善監管及放任的情況下,多年來輕型貨車的數目大幅增加至五萬多輛,加上現時有些輕型貨車的種類/型號豪華,並經非法改裝和掩飾,以誤導乘客及進行非法載客行為,亦令警務處(警方)更難執法。另一方面,進行「非法載客取酬」的貨車因其保險失效而對市民缺乏保障。投訴人認為政府應杜絕這些違法活動,但運房局和運輸署未有採取適當措施解決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459. 在現行的法例下,輕型貨車只可出租或取酬載貨,取酬載客屬違法行為,有機會引致有關車輛的第三者保險失效,不單令到該車輛的司機和乘客失去保障,亦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權益和保障。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同部分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出的看法,一般市民對如何使用輕型貨車會感到困惑。政府多次強調關鍵不在於有關貨物的種類及數量,而是在於乘客與司機的關係,即當時乘客的身份是屬於「乘客」還是「跟車」,但當局對如何分辨「乘客」和「跟車」卻沒有一個確切的說法,只表示須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證據而定。換言之,就一般市民較常遇到的情況,如使用輕型貨車運載單車、行李、傢俬、寵物等,而物主又同時在車上是否合法,當局仍未能給予公眾一個清晰的立場及解釋。 宣傳工作
460. 現時運輸署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宣傳輕型貨車不可取酬載客,提醒市民不應把輕型貨車當作公共客運交通工具使用,即使市民帶着物品,若是可以自行攜帶該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便不應租用輕型貨車。如果用作載客取酬的輕型貨車發生意外,車輛的第三者保險可能會失效,乘客可能因此而失去保障。該署的宣傳確能指出「輕型貨車不可取酬載客」這重要信息。不過,一般市民未必很清楚了解在何種情況下會被界定為「載客取酬」,以及「載客」和「載貨」的確切含義。有司機甚至曾公開表示「一條鑰匙也算是貨」。公署明白,倘若輕型貨車以取酬方式運載沒有攜帶貨物的乘客,這是很明顯的違法行為。但一般市民很容易誤會,只要車上有「貨」便不算違法。
461. 此外,公署認為現時運輸署的宣傳工作只是集中於強調使用輕型貨車取酬載客是違法,乘客會失去保險保障,但若一般市民對如何才算違法仍是一知半解,根本無助解決問題。運輸署於其宣傳工作上應針對這個問題,提供較具體的資料或個案(例如成功檢控的案件),避免市民誤墮法網。
462. 宣傳渠道方面,宣傳工作側重於電台播放其訊息,對廣大公眾來說,未必足夠,應擴展至電視及網上宣傳,令市民清晰掌握如何合法使用輕型貨車。 其他措施
463. 除宣傳工作之外,業界及立法會曾提出不少建議,例如修改貨物的定義、減低乘客人數、要求所有「輕型貨車」加貼標籤以資識別等。就這些建議,政府均有詳細考慮,惟基於建議會影響貨運業界的正常運作而沒有採納。事實上,立法會經過兩度詳細討論後亦沒有建議修改法例。 執法力度
464. 公署認同投訴人的看法,手機應用程式的普及會令有關問題進一步惡化。既然運房局及運輸署認為執法及宣傳是最有效的方法,便應著力加強這兩個範疇的力度。警方於二零零五年成功檢控了15宗客貨車在機場招攬顧客的案件,以及三宗客貨車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案件。但到二零一二至二零一三年卻均是零檢控,在二零一五年上半年的檢控數字已達29宗,大幅上升,數字頗為反覆。公署促請運輸署密切留意有關數字,加強與警方聯繫,採取強而有力的執法行動。
465. 另外,有流動電話應用程式公司在其網頁宣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租用輕型貨車的聲稱,如去購物(宣傳相片中有兩名人士拿著兩個購物袋)、帶寵物出街(宣傳相片中有兩名人士和一隻狗隻坐在車上),令人質疑是否符合法例的規定。鑑此,公署認為,運輸署應加強監察這類宣傳內容是否恰當,查證當中有否誤導市民的情況,並作出適當的跟進。
466. 至於投訴人指稱多年來輕型貨車的數目大幅增加,運輸署已說明這並非事實,而事實上,過去二十年客貨車在本港數字及所佔整體車輛均有明顯減幅。此外,公署認同,由於所有客貨車(包括投訴人指的豪華型號)的貨艙都不可設有任何側窗或座椅,從外觀上不難分辨,對警方的執法行動應不會造成困難。
467.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運房局及運輸署在輕型貨車非法取酬載客的政策上並無失當之處,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468. 申訴專員建議運輸署: (a) 密切留意警方的檢控數字,適時與警方聯繫,持續打擊輕型貨車非法取酬載客的問題; (b) 於宣傳中更清晰、具體地向市民和運輸業界解釋法例的規定; (c) 增加宣傳渠道,以確保公眾收到清晰有關應如何合法使用客貨車的訊息;以及(d) 監察流動電話應用程式公司及其他輕型貨車營辦商的宣傳內容是否恰當。
當局的回應
469.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建議(a)
470. 運輸署一直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絡。警方在二零一四和二零一五年度對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立案檢控的數字分別為15及38宗。二零一六年上半年有兩宗,警方留意到有關執法數字有下降趨勢,根據近日行動及情報搜集顯示,車輛非法載客取酬活動,特別在使用輕型貨車方面有明顯改善。警方會繼續密切留意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的趨勢及發展,並因應不同情況,派出警務人員到一些非法載客取酬的黑點巡查,或派出便衣警務人員進行「放蛇」行動,加強打擊有關違規行為。 建議 (b)
471. 由於電台的宣傳聲帶能有效將信息傳達市民大眾及業界,運輸署已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推出新的宣傳聲帶,內容包括實際事例,以具體地向市民和業界解釋有關法例的規定。 建議 (c)
472. 運輸署已製作了新的宣傳單張,提醒市民不應把客貨車當作公共交通工具。運輸署並在本年七月推出有關「正確使用輕型貨車」的專頁,集合有關正確使用輕型貨車的相關宣傳單張、電台宣傳聲帶及電視宣傳短片,以教育市民輕型貨車的角色和正確使用輕型貨車的資訊。上述專頁亦已連結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方便市民瀏覽。此外,運輸署亦在二零一六年四月舉行的例會中,再次提醒貨車業界切勿以貨車載客取酬。 建議 (d)
473. 運輸署不時監察輕型貨車流動電話應用程式及有關網頁。二零一五年十二月,運輸署發現有輕型貨車營辦商在其網頁發放疑似有載客取酬的信息,已即時要求有關營辦商解釋及跟進,而該營辦商已將有關的信息刪除。另外,運輸署在二零一六年二月也發現有營辦商在其「面書」網頁推出「團載服務」計劃,招攬和組合居住鄰近地點的市民,利用輕型貨車將他們接載往共同的目的地。運輸署已即時提醒該營辦商輕型貨車只可載貨取酬,及要求其修訂網頁內有關信息。運輸署亦已將個案轉交警方跟進事件。運輸署會繼續監察相關輕型貨車流動電話應用程式及其他輕型貨車營辦商在不同媒體的宣傳內容,並會聯同警方採取相應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