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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16 未載明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調遷較大公屋單位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79 頁

背景

686. 投訴人投訴房屋署,無理拒絕接受醫生對她的診斷結論(即她需要使用輪椅),以致她不獲調遷更寬敞的單位。

687. 投訴人年逾七十,行動不便,需使用輪椅。二零一四年七月,經醫生發出診斷證明書後,投訴人向房屋署申請調遷更寬敞單位,以適合使用輪椅。然而,房屋署質疑醫生的評估,並曾多次要求醫生解釋,惟醫生認為診斷正確而拒絕解釋,房屋署因此拒絕投訴人的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688. 房屋資源緊絀,房屋署有責任確保公屋資源得以善用和合理分配。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房屋署在有懷疑的情況下,就醫生的評估要求進一步澄清其意思及對投訴人的活動情況進行觀察,是負責任的做法。因此,房屋署當初沒有接納醫生指投訴人需要使用輪椅的診斷,公署認為,並無不當。

689. 然而,房屋署對投訴人活動情況的多番觀察所得,與有關醫生的初次評估結果,實在存在很大落差。因此,公署認為,在等候醫生的再次回覆期間,房屋署沒有繼續對投訴人進行觀察,或要求徵詢另一位醫生的專業意見,是未有審慎履行職責。公署認為,房屋署簡單接納一個與其觀察有矛盾的醫生評估報告,可說是有點「盲目」。

690. 個案顯示,房屋署有關前線職員的處事態度,是「只求按本子辦事了結個案」。公署認為,房屋署應就租戶的健康理由(特別是行動不便理由)申請調遷的個案需否作出觀察,並在觀察結果與醫生意見不符時如何處理,制訂相關指引,例如是否把職員的觀察告訴有關醫生,又或要求徵詢另一醫生的專業意見,讓前線職員有效處理問題。

691. 另一方面,除了單身人士外,公營房屋一般是以家庭為單位配予,以協助真正有住屋需要的市民。根據現行機制,投訴人夫婦二人各佔用一個適合一至二人居住的單位,雖然並無抵觸現行規定,但實際上是比一般夫婦佔用了更多的房屋資源。公署認為,基於房屋資源緊絀,及確保公屋資源得以善用和合理分配,房屋署應檢討有關政策,並制定方案以針對這類情況。

692. 申訴專員認為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 申訴專員建議房屋署應: (a) 檢討相關指引,考慮是否需要就租戶的健康理由申請調遷的個案需否作出觀察,並在觀察結果與醫生意見不符時,制訂更詳細指引;以及(b) 檢討有關房屋政策,考慮需否制定措施,以免兩單身租戶於婚後堅持分開居住,因而比一般夫婦佔用更多房屋資源的情況。

當局的回應

693.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a),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694. 按現行安排,若租戶調遷申請所進行的評估純屬醫學範疇而不涉及社會因素,屋邨職員會直接向醫療機構尋求專業評估/查詢意見。在一般情況下,房屋署會信納醫生的評估及推薦處理個案。房屋署現時已訂定一般的指引,供屋邨管理處職員在處理特別調遷申請時作參考。但若觀察到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有須澄清的地方,或須進一步了解評估內容,房屋署職員一般會再向推薦個案的醫生查詢,以便適切審批個案,保障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 為使前線職員能更明確地掌握上述的處理方向,房屋署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份向前線職員發出電郵指引,提醒同事在遇到上述情況時,必須按有關程序處理。由於每宗調遷個案均有其獨特的情節,房屋署只提供處理的方向,以免因過於規範而妨礙同事的專業判斷。

695. 房屋署不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b)。

696. 就兩名公屋單身租戶在結婚後選擇分開居住,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可否強制他們夫婦二人必須同住而將其中一方的公屋單位收回,涉及房委會政策問題。而在考慮是否制定新政策,房屋署須顧及相關法律。房屋署目前得到的法律顧問意見,若房委會強制兩名公屋單身租戶在結婚後必須同住而將其中一方的公屋單位收回,這個做法可能牴觸《性別歧視條例》第7(1)(a)條「對已婚等人士的歧視」及第29(2)(b)條「在處置或管理處所方面的歧視」,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a)條及20(2)(b)條「在處置或管理處所方面的歧視」。房屋署仍在研究法律方面的問題,有最後結論時向公署匯報。

697. 房屋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將上述立場告之公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