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監管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
背景
108. 投訴人指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沒有妥善監管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導致早前黃大仙車房爆炸案。
109. 投訴人指,政府推動石油氣的士時表示車輛的燃料系統必須交予機電署批准的「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維修,但該署其後卻放寬準則,只規定由「第六類勝任人士」進行氣缸更換及其他燃料配件維修。
110. 投訴人認為,機電署沒有向石油氣車輛維修業界發出具法律效力的指引及守則,只發出四份不具法律效力的指引,包括「石油氣車輛燃料缸覆檢指引」、「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及保養工作守則」、「香港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指引」及「棄置石油氣車輛燃料缸指引」,並不足夠。此外,機電署在欠缺法理依據下修改指引內容,亦無諮詢公眾。
111. 就監管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機電署沒有巡查非「設有獲批准應具報氣體裝置的車輛維修工場」,亦沒有更新和公布「第六類勝任人士」名單及他們的工作地點等。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2. 石油氣的士內有石油氣燃料缸,故受《氣體安全條例》(條例)規管。機電署執行條例,監管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的環境以確保石油氣獲妥善儲存;以及監管維修或保養石油氣的士的石油氣系統及燃料缸等工作由勝任人士進行,責無旁貸。
113. 就此,機電署定期巡查「設有獲批准應具報氣體裝置的車輛維修工場」,有法理依據。至於其他車輛維修工場,因風險較低及署方資源有限,該署在有懷疑違規時才進行巡查,屬可以理解。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注意到,機電署已申請增加人手巡查一般車輛維修工場。公署認為該署應定期作出檢討,評估業界遵守有關指引的情況,以決定是否需要作相應的調配或再申請額外資源以應付監管工作。
114. 至於強制車輛維修工場及技工註冊一事,公署認為,立法後有助機電署作進一步的監管,該署應密切跟進有關立法規管工作。
115. 事實上,除了機電署進行巡查外,業界及車主自律遵守相關法規亦同樣重要。因此,該署應加強宣傳相關法規及教育工作,讓業界及車主明白法例要求及須遵守的事項。
116. 至於黃大仙車房爆炸案的成因,跨部門專責小組仍在調查,公署不擬於現階段評論。
117. 公署認為,法例對於氣體安全已有規管。指引並非法律,故不會有法律效力。指引旨在說明相關法例的規定及建議專業、良好做法,故行業中的佼佼者理應遵循。不遵循者,則視乎不遵的項目是法例規定抑或良好做法,以判斷是否有違法之嫌。
118. 至於指引早期的字眼容易令人誤會,機電署已作修改。這類涉及遣詞用字,令指引能較清晰反映法例規定的修改,無大爭議之處。故從行政角度而言,不作諮詢並無不妥。
119. 就發放資料一事,機電署於二零零八年開始在網頁上載「第六類勝任人士」的名單,每年更新。二零一五年中,機電署於名單加入該類人士工作的車輛維修工場名稱和地址。名單亦改變為每季,而非每年更新。另外,機電署網頁亦載有「設有獲批准應具報氣體裝置的車輛維修工場」、「石油氣燃料缸工場」及「第一類勝任人士」等資料。此外,機電署分別於二零一五年年中及八月起向「第六類勝任人士」和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服務的工場派發證書及識別標誌,鼓勵他們在車輛維修工場展示,以資識別。公署曾瀏覽機電署的網頁,確認載有相關資料。
120. 綜合以上所述,公署認為,機電署巡查及監管石油氣車輛維修工場的模式符合相關法例的精神。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
121. 至於應否修例以收緊對石油氣車輛的監管,則應待跨部門專責小組完成調查後,由社會討論,以達成共識。
122. 申訴專員建議機電署: (a) 定期作出檢討,評估業界遵守有關指引的情況,以決定是否需要作相應的調配或再申請額外資源以應付監管工作; (b) 密切跟進強制車輛維修工場及技工註冊的立法規管工作;以及(c) 加強宣傳相關法規及教育工作,讓業界及車主明白法例要求及須遵守的事項。
當局的回應
123. 機電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作出以下跟進內容。
124. 就建議(a)及(c),機電署會繼續以多管齊下的方式,包括根據法例制定守則和指引,然後加強宣傳教育進行推廣,並透過執法和檢控處理違反條例的個案,以協助業界及車主明白並遵守相關法規和指引。
125. 機電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底黃大仙車房事件後,立即調撥資源加強對車輛維修工場的巡查,亦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增加額外人手進行有關規管工作。巡查重點針對提供石油氣車輛維修服務的車輛維修工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底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底,該署對全港約2,700間車輛維修工場進行了6,200多次巡查。在巡查期間,若發現違反條例的個案,機電署會果斷執法。若懷疑有違反其他條例,該署會轉介相關部門跟進。機電署亦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實行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工場識別標誌行政措施,並呼籲車主和司機使用貼有識別標誌的工場維修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
126. 此外,機電署一直透過不同途徑例如舉辦座談會、講座、通函及特設的網頁等,向石油氣車輛車主/司機和有關業界進行宣傳和教育有關維修及保養石油氣車輛的安全事宜。該署亦會定期檢視已發出的指引是否需要進行更新。
127. 就建議(b),機電署現正檢討車輛維修技工及車輛維修工場兩項自願註冊計劃的運作情況和成效,同時檢視公眾及業界對車輛維修業強制註冊制度整體接受程度的調查結果、規管影響評估報告和相關因素,以研究推行強制註冊制度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