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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63A 未載明

B&C: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以解決違例停泊單車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35 頁

背景

517. 投訴人曾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沒有採取有效措施解決上水港鐵站出口附近一帶(事涉地點)的違泊單車問題。同年九月,公署完成調查。

518. 投訴人其後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的新投訴中指稱,事涉地點的違泊單車情況持續,並認為有關部門一直援引「佔用政府土地條文」執法,根本無法有效解決問題。他並指,有關部門曾在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阻街條文)清走事涉地點的違泊單車,效果顯著,惟在該次行動後問題隨即復現,而有關部門又繼續只援引「佔用政府土地條文」執法。

519. 投訴人指摘有關部門未有採取有效措施解決事涉地點的違泊單車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520. 於公署完成調查投訴人於二零一三年的投訴後,民政總署和地政總署實有按公署的建議,努力嘗試解決事涉地點的違泊單車問題。其間,該兩署和食環署在其職權範圍內繼續進行了定期的「聯合清理行動」。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上述三個部門的投訴均不成立。

521. 此外,民政總署已解釋何以只曾進行一次試行計劃,由警務處(警方)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32條及「阻街條文」(合稱「相關條文」)清理事涉地點的違泊單車。

522.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除非是關乎違反政府《公開資料守則》的情況,公署無權調查警方的行動。因此,就警方因人力資源方面的考慮而暫不再執行「相關條文」,公署實無從置喙。

523. 申訴專員敦促民政總署: (a) 和地政總署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地點,加強打擊該地點的違泊單車問題;以及(b) 積極與警方探討再度援引「相關條文」執法的可行性,並繼續與運輸署研究如何在區內提供更多合法停泊單車設施。

當局的回應

524. 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525.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期間,北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食環署、相關的地政處(地政處)及警方每月均有於事涉地點進行聯合行動,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接管共50輛違例停泊的單車。

526. 另外,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建議在全港18區推行「地區主導行動計劃」。民政處建議撥用計劃下的資源,透過增加每月聯合清理行動的次數及每次行動中清理的黑點數目,加強現行聯合行動的成效及阻嚇力。有關建議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諮詢北區區議會。相關部門將進一步收集北區區議會的意見及諮詢北區地區管理委員會,並於短期內開展相關計劃。民政處會與相關部門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地點的情況,並適時進行聯合行動打擊該處的違泊單車問題。

527. 警方經檢討援引「相關條文」的行動模式對執法部門在人力資源方面的影響後,暫未有計劃以相同模式清理違例停泊的單車。民政處、運輸署、食環署、地政處及警方曾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展開會議,檢討聯合清理行動模式。相關部門會適時繼續進行研究。

528. 在增建單車停泊處方面,在地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北區區議會轄下交通及運輸委員會會議中,民政處及北區區議員不時向運輸署反映有關單車停泊的情況及有關單車停泊設施的意見。民政總署會一如以往,繼續與運輸署及其他相關部門緊密合作,積極研究在區內提供更多單車停泊設施的可行方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