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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05A 部分成立

B&C:在解決一條行車通道的積水問題上協調不足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131 頁

背景

541. 投訴人指,通往他所居住屋苑(事涉屋苑)的通道(通路),每逢下雨天便會出現多池積水。他認為這種情況危及公眾安全,於是致電1823投訴。其後,通路雖曾進行重鋪工程,但積水問題仍未能解決。他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路政署、地政總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在處理此問題上協調不足。 通路的維修保養責任

542. 通路的積水問題涉及三個位置(下稱「位置甲」、「位置乙」及「位置丙」)。位置甲是由路政署管理的一條公共行人路,而位置乙及丙位處未批租政府土地,在投訴人提出投訴時是以臨時政府撥地方式批予水務署進行工程。位置乙及丙並無任何部門負責維修保養。

543. 在獲批臨時政府撥地期間,水務署曾就積水問題在位置B進行局部改善工程。因應這宗投訴,路政署亦在位置A進行了若干改善工程。然而,積水問題仍未能解決。水務署表示,位置B的積水問題是因通路本身的建築缺陷所致,須進行全面改善工程才能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544. 路政署表示,該署只負責位置甲的維修保養,位置乙及丙不屬於其管轄範圍。路政署已於位置甲進行改善工程。至於位置乙及丙,路政署已把有關投訴轉介地政總署跟進,其後得悉地政總署已要求民政總署進行改善工程。

545. 地政總署表示, 該署並非負責道路維修的部門,亦無專業知識解決位置乙及丙的積水問題。基於水務署提出的意見,地政總署轄下的地政處已要求當區民政事務處考慮透過民政總署的小型工程計劃,安排進行改善工程。

546. 民政總署解釋,通路屬事涉屋苑及某些鄉村式屋宇的專用通道,而非公共鄉村通路,因此不屬於小型工程計劃下可撥款進行的鄉村小型工程。民政總署認為,路政署及水務署所進行的改善工程假如無法解決積水問題,相關的政府部門便應共同協作,對通路的設計及已進行的工程作全面性檢討,從而計劃作進一步的補救行動。

547. 公署的調查發現,三個被投訴的部門都不願牽頭解決積水問題,卻只顧解釋各自的職權範圍,意圖劃清界線,未有共同商議如何合力解決問題。公署認為情況極不理想,各部門必須糾正這種各自為政的心態。

548. 在公署介入調查後,三個部門都願意討論如何解決問題,並最終得出一個方案:由地政總署安排撥款及路政署作為承建部門,在通路進行一次性改善工程,包括更改通路的斜度及加設集水溝;民政總署則與路政署、地政總署及事涉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聯繫,召開會議進行商討,並說明下一步的安排。

549.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三個部門應從速落實在兩次聯合會議上議定的行動,特別是 –(a) 地政總署為路政署進行改善工程安排所需的撥款; (b) 路政署進行改善工程;以及(c) 民政事務總署負責聯絡事涉各方,以便工程能順利進行,同時確保麗昌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同意承擔該條通路的集水溝日後的維修保養。

當局的回應

550. 路政署、民政總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

551. 路政署在地政總署提供的撥款下,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完成位處未批租政府土地的改善工程。民政總署亦已就改善工程及集水溝將來的維修安排,聯絡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並取得其同意負責該未批租政府土地內集水溝的未來維修工作。當區區議員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去信路政署指,當地居民同意積水問題大有改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