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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91 不成立

在投訴人離婚後無理要求他遷出公屋單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76 頁

背景

675. 投訴人投訴房屋署無理收回他的公屋單位。

676. 投訴人原與前妻及兒子居於一個公屋單位(甲單位)。他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與前妻辦妥離婚手續後,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向房屋署申請把前妻及兒子的戶籍刪除。一月二十二日,房屋署發信通知投訴人,由於他的單位只有一人居住,而單位面積為33.07平方米,屬「優先處理寬敞戶」,他需調遷至面積較細的單位。

677. 然而,房屋署於五月七日再向投訴人發信,告知他有關「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並指由於他兒子的管養權已判歸前妻。 因此,根據有關政策,他必須遷出及交回單位。

678. 投訴人認為,房屋署處事疏忽。首先,職員在處理他刪減戶籍申請時,並無解釋住戶離婚後單位的租住權將撥歸獲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再者,在批准他刪減戶籍後,更發信通知他將會安排調遷至合適面積的單位,令他有合理期望將可繼續租住公屋單位。

679. 投訴人認為,房屋署現時要收回他的單位,是違反程序公義,做法不合理。

680. 投訴人感到受屈,遂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下旬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681. 公署認為,房屋署按「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收回甲單位,並無不當。事實上,投訴人已透過既定程序,就房屋署的決定提出上訴,相信上訴委員會會有公平的裁決。

682. 然而,房屋署辦事處及租管處職員在收到刪除戶籍文件時,均沒有向投訴人解釋上述政策,是疏忽遺漏。租管處把個案作「寬敞戶」處理,更是一錯再錯。在三月二十日得悉投訴人前妻在另一個公屋單位(乙單位)的租約已轉為正常租約後,租管處仍沒有及早聯絡投訴人有關政策,直至五月七日才去信通知投訴人收回單位,是一再延誤跟進。

683. 另一方面,房屋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已安排投訴人妻子及兒子以有條件租約入住乙單位。在這安排下,投訴人與妻子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分別佔用兩個公屋單位,從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的角度而言,房屋署理應密切監察當事人離婚手續的進度,以確保有關手續完成後收回其中一個單位。然而,並無資料顯示房屋署有這方面的監察。更甚者,即使投訴人前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辦理刪除戶籍手續,房屋署得知離婚手續已完成,並就投訴人前妻的乙單位批出正常租約,仍沒有採取任何針對收回甲單位的措施。

684.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並建議房屋署: (a) 制訂相關監察機制,就類似佔用兩個公屋單位及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個案進行密切監察,以確保公屋資源妥善運用;以及(b) 對相關職員加強培訓,以確保他們清楚認識「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

當局的回應

685.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房屋署已訂立新機制,加強監察前線人員跟進同時佔用兩個單位個案的進度。房屋署總部的支援服務組定期以電郵方式通知各區域總經理及助理署長,臚列各分區的個案及跟進的行動。房屋事務經理須向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區域總經理及助理署長報告行動和進展,大大提升監察的力度;以及(b) 房屋署已進一步加強前線職員的培訓,在恆常舉辦的《房屋管理》培訓課程和講座中增強內容,令前線職員對現行房屋政策,包括「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和相關程序指引,有更清楚及深入的認識,從而提升前線職員的專業知識、警覺性和處理個案的技巧。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