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沒有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解決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所造成的阻街問題
背景
231. 二零一五年五月,某市民及某公司(投訴人)就同一問題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據投訴人所稱,某區數條街道一帶(事涉地點)的店鋪長期將貨物放在行人路上擺賣,以及在行人路棄置大量發泡膠箱,造成嚴重阻街及環境衞生問題。其中有投訴人曾多次向食環署投訴,惟該署職員只向違規的店鋪作出勸諭,並無作出檢控。
232.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執法不力,以致事涉地點的阻街及環境衞生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233. 食環署一直有對事涉地點的店鋪採取執法行動,並於二零一四年九月起採取了「即時檢控」的執法策略,以及更多援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3B條下罰則較重的「非法販賣條文」作出檢控。然而,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照片及公署在調查初期的視察所得,問題持續,個別店鋪佔用行人路擺賣的情況甚至可謂猖獗。那顯示,食環署的執法行動阻嚇力仍不足。猶幸,該署在公署展開調查後更嚴厲及積極執法,公署近日的視察發現情況似有所改善。
234. 至於店鋪在行人路擺放發泡膠箱的問題,食環署在公署展開調查後,才加強巡查及採取檢控行動,顯示該署之前未夠積極處理問題。
235.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繼續密切監察事涉地點的情況,嚴厲執法,包括更多援引「非法販賣條文」提出檢控,以增強執法行動的阻嚇力,務求令情況得以明顯及持續改善。
當局的回應
23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食環署密切監察事涉地點店鋪阻街的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採取嚴厲執法行動。食環署亦已提醒分區人員保持警覺,每當確立足夠證據證明違例者有非法販賣行為時,便應援引「非法販賣條文」提出檢控,並不再給予預先警告;以及(b)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期間,食環署對事涉地點違規經營的店鋪負責人分別就「阻街」及「非法販賣」提出了213宗和34宗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