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
背景
529.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據投訴人所稱,他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致函考評局索取下列資料(索取資料要求): (a) 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事涉年度)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全部24個甲類科目及六個丙類科目的各個成績等級的臨界分數(Cut Scores) (資料甲); (b) 事涉年度文憑試20個甲類選修科目及乙類科目的組別能力指數 (Group Ability Index) (資料乙); (c) 就事涉年度文憑試全部24個甲類科目各個成績等級及分部成績等級(若有的話),考生於覆核成績時須超越臨界分數多少分數(特定分數」)(Specified Margin)才可獲提升科目/分部等級(資料丙); (d) 考評局釐定「特定分數」的方法(資料丁);以及(e) 文憑試丙類科目覆核成績過程中出現的所謂「技術錯誤」(Technical Errors)的定義(資料戊)。
530.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五月十一日,考評局就索取資料要求作覆(分別稱「回覆一」及「回覆二」),但投訴人不接受「回覆一」及「回覆二」的內容。
531. 投訴人指摘考評局: (a) 無理拒絕披露資料甲、資料乙、資料丙及資料丁; (b) 未有按《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2.1段提供拒絕披露資料丙及資料丁的原因,而只是「籠統地」援引《守則》第2 .4段作為拒絕披露資料的理據; (c) 就資料甲中涉及丙類科目的部分(資料甲-1)及資料戊,未嘗聯絡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考試組(Cambridge International Examinations) (CIE)便拒絕其索取資料要求,違反了《守則》第1.17段及2.12段;以及(d) 《守則》內沒有要求考量「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532. 公署認同,臨界分數性質複雜多變;公眾確難以明白,甚至會對該些資料產生誤解。因此,公署認為,考評局可憑藉《守則》第2.4段拒絕披露資料甲。
533. 考評局計算組別能力指數,主要用以釐定臨界分數;假若披露該些資料,亦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因此,公署認為,該局可憑藉《守則》第2.11(a)段拒絕披露資料乙。
534. 公署也認同,「特定分數」在不同年度考試、不同科目、不同成績等級均可能不同,且「特定分數」的釐定並非按照考生的基本得分。若披露該些資料,便可能會造成誤導。因此,公署認為,考評局可憑藉《守則》第2.4段拒絕披露資料丙。
535. 至於資料丁,雖然考評局辯稱披露該項資料會造成誤導或妨礙該局的內部討論,然而,資料丁是一個清晰明確、適用於不同年度考試及不同科目的既定程序。公署難以信納披露該項資料會造成誤導。因此,公署認為,該局不可憑藉《守則》所列的任何理由拒絕披露資料丁。
536. 綜合於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部分成立。 投訴點(b)
537. 考評局在「回覆一」援引《守則》第2.4段拒絕披露資料丙及資料丁。其後,投訴人在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給考評局的電郵中,要求該局給他詳盡解釋。該局在「回覆二」只重申其之前的立場,並無就拒絕原因再作補充。
538. 公署認為,考評局在「回覆一」中實已按該局當時就投訴人資料要求的看法,並引述《守則》第2部所載的理由,拒絕向他提供資料。該局如此的回覆實已符合《守則》第2.1段的基本要求(所引述的理由是否確切,是另外的問題)因此不算有行政失當。
539. 從這角度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不過,事後看來,假若考評局在「回覆二」中多作闡釋,讓投訴人更瞭解該局的看法,便會更妥當。 投訴點(c)
540. 考評局已澄清,該局在回覆投訴人時,並不知悉當時管有資料甲-l。及後,該局才發現其實管有該項資料。至於資料戊,公署檢視「回覆一」及「回覆二」後,確定該局不曾告知投訴人該局並無資料戊。
541. 既然考評局在回覆投訴人時根本上並無管有資料戊,亦以為本身並無管有資料甲-l該局不嘗試聯絡CIE以確定其是否同意該局向投訴人提供該兩項資料,是可以理解。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然而,該局在「回覆一」誤稱並無管有資料甲-1,該局又並無在「回覆一」及「回覆二」表明並無資料戊,申訴專員認為是另有缺失。 投訴點(d)
542. 公署二零一四年三月完成相關的主動調查後建議政府訂定及落實一套分階段計劃,將政府的《公開資料守則》(政府守則)之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所有公營機構。其後,政府回覆公署:部分公營機構因其獨特的運作情況,未能完全採納政府守則。不過,有關公營機構(包括考評局)的《公開資料守則》已載列政府守則的重要條文環節。
543. 由於政府並無規定考評局須全部採納政府守則,故考評局的《守則》沒有訂定條文去註明該局須考量「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並不能說是行政失當。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d)不成立。
544. 雖則如此,公署建議,考評局考慮把上述條文加入《守則》。畢竟,在有真正凌駕性的公眾利益問題出現時,該局便不能單憑「第三者資料」理由仍堅持拒絕向公眾披露涉及如此重大問題的資料。
545.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敦促考評局: (a) 盡快向投訴人提供資料丁;以及(b) 考慮把「考量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所造成的傷害」的條文加入《守則》。
當局的回應
546. 考評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為促進公眾對公開考評的了解,考評局不單只向投訴人提供釐定覆核成績時提升等級須超越的「特定分數」的方法(資料丁),同時亦把有關資料上載到考評局網頁,讓持份者參考。由於這些資料原屬機密,內容亦較技術性,考評局須取得公開考試委員會的同意,並將有關資料用較容易讓公眾明白的方式表達,方予以公開。公開考試委員會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會議通過公開釐定「特定分數」方法,並已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把有關資料以電郵寄予投訴人。考評局亦已將釐定「特定分數」的方法上載到考評局網頁,讓各持份者參考;以及(b) 經考慮後,考評局已將「考量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所造成的傷害」的條文加入《守則》,並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向考評局委員會匯報《守則》的修訂情況。修訂後的《守則》已上載到考評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