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715A 不成立
&B:未能有效管制違例小販問題
背景
317.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房屋署。
318.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她多次透過1823向食環署及房屋署投訴,指某邨內(範圍甲)以及某港鐵站對開行人路(範圍乙)長期有無牌熟食小販於晚上至凌晨時分經營,對居民造成影響。然而,上述問題一直沒有改善。
319.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房屋署沒有積極解決上述小販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320. 經審閱食環署及房屋署執法記錄,公署信納兩署實有就範圍甲及範圍乙的無牌小販問題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採取執法行動。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及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
321. 不過,根據兩署的巡查記錄,目前仍有為數不少的無牌小販於範圍甲內經營,而在範圍乙擺賣的小販亦偶有出現。有鑑於此,申訴專員敦促食環署及房屋署繼續留意事涉地點的情況,對於屢犯不改的無牌小販採取更果斷的執法行動。而房屋署在有需要時,亦應增加召喚「特遣行動小組」到場執法的次數,以加強對無牌小販的阻嚇力。
當局的回應
322. 食環署及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323. 食環署已密切留意範圍乙情況及採取嚴厲執法行動。
324. 房屋署已加強保安員站崗及巡查邨內無牌小販黑點,並執行驅趕無牌小販工作。此外,房屋署「特遣行動小組」亦已加強邨內常規巡查及突擊行動,並與食環署不定時進行聯合行動,掃蕩及打擊無牌小販非法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