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就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以及沒有向投訴人發出正式回覆
背景
47.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屋宇署及地政總署。
48. 據投訴人所稱,新界某「村屋」(「村屋甲」)的天台及外牆有僭建物(「事涉僭建物」),對附近居民構成危險(「僭建物問題」)。二零一三年,投訴人就「僭建物問題」向屋宇署投訴。該署覆稱:事涉僭建物並無倒塌危險,個案已轉介地政總署。地政總署則表示須研究有關土地契約。其後,事涉僭建物不但繼續存在,且已擴建。
49. 投訴人指摘屋宇署及地政總署遲遲不取締事涉僭建物,以及沒有「正式」回覆。
申訴專員的觀察
50. 屋宇署實已按其職能及既定執法政策跟進「僭建物問題」,並且有適時向投訴人交代情況。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51. 公署認為,有關地政處確有向投訴人交代跟進情況。不過,作為規管「村屋」的政府部門,地政處就「村屋」的違契行為理應從速採取有效的行動,盡快加以遏止。
52. 在事件中,地政處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接獲屋宇署的轉介,及至該處「按序」開始檢視個案,其間相隔六個多月。 由該處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取得法律意見至該處發出警告信,其間又相隔13個月。即使有新措施需要跟進,地政處亦不應再把個案擱置,遲遲不就「僭建物問題」採取執管行動。這不但未能符合市民的合理期望,更助長了有關業主繼續違規。
53.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54. 申訴專員敦促地政總署從本案汲取經驗,訓示職員提升執管行動的效率。
當局的回應
55.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處已訓示職員提升執管行動的效率。另外,地政處已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向村屋甲及毗鄰村屋乙的註冊業權人發出警告信。業權人其後已自行拆除村屋甲及其外牆伸建的搭建物。惟村屋甲和村屋乙的天台仍有其他僭建物。因此,地政處已將警告信的副本送交土地註冊處在事涉地段項目下註冊(俗稱「釘契」)。如違契情況持續,地政處會根據現行機制,按序重收回有關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