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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28 未載明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油麥菜上有殘餘除害劑的食物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56 頁

背景

204. 投訴人發現從某銷售商購買的油麥菜(事涉油麥菜)沾有疑似殘餘農藥,於是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

205. 食環署其後告知投訴人,經化驗後證實事涉油麥菜所含除害劑「四聚乙醛」的殘餘超過法例訂明的「最高殘餘限量」,但該署決定只發警告信予有關銷售商而不會提出檢控。投訴人認為食環署的處理欠妥。

申訴專員的觀察

206. 申訴專員公署認同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轄下食物監察及投訴組(投訴組)放棄直接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的《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規例》)附表1第1部提出檢控,而改為進行風險評估的做法。然而,食安中心風險評估組(評估組)的報告已充分顯示該組認為事涉油麥菜的除害劑殘餘超出了「安全參考值」。投訴組理應根據評估組的這個結論,徵詢食環署高層及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是否對該銷售商提出檢控。

207. 此外,投訴組在決定不提出檢控後,只簡單地發出一封內容空泛和毫無阻嚇力的所謂「警告信」,不但完全沒有解決個案涉及的健康風險問題,做法更是過於草率及馬虎。食環署作為食物安全的把關部門,必須嚴正執法,不能掉以輕心,讓有問題的食物危害市民的健康。

208.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並敦促食環署: (a) 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訴組日後在處理同類個案時會更積極、周詳,務求能作出正確、負責任的執法決定;以及(b) 檢討現有對於除害劑殘餘量過高個案的執法制度,以全面提升對市民的健康保障及對業界的清晰指示

當局的回應

209.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210. 食環署轄下食安中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成立「食物投訴風險分析小組」,由首長級醫生領導,為有疑難的食物投訴個案(包括擬檢控行動的個案)給予專家意見。如小組未能就一些個案作出結論,會向更高級人員匯報及尋求指引,有需要時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211. 為配合《規例》的實施,食安中心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類,編制了《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食物分類指引》(《指引》),旨在方便業界識別有關食品的適用除害劑殘餘限量。食安中心會不時檢討《指引》,並按需要對《指引》作出修訂或增補。

212. 在執法方面,對於在《規例》附表1中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除害劑的食物投訴個案,食安中心會根據《規例》第7條的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投訴組會將評估組的「風險評估」報告和事涉食物的化驗結果報告提交「食物投訴風險分析小組」諮詢意見,決定是否跟進方案。

213. 食安中心會在有根據的情況下,就食物投訴個案進行全面調查,有需要時會徵詢律政司意見,如有足夠證據,會提出檢控,以保障食物安全及市民健康。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