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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489 不成立

未能有效監管在「表列街道」擺賣的小販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53 頁

背景

192.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據投訴人所稱,事涉地點有以下問題: (a) 在行人路上的若干事涉攤檔懸掛的貨物過高,阻礙事涉地點的駕駛人士之視線,影響行車安全(問題I);以及(b) 有些檔主甚至將貨物擺放在,或本身坐在事涉地點馬路的部份左線,阻礙車輛行駛(問題II)。

193. 二零一四年九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期間,投訴人多次經1823就問題I及問題II(事涉問題)作出投訴(事涉投訴)。運輸署跟進事涉投訴後,確定「問題 I」存在。食環署雖亦有跟進,但事涉問題持續。

194.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就事涉問題跟進不力,漠視事涉問題對駕駛人士所造成的困擾。

申訴專員的觀察

195. 食環署在接獲事涉投訴後,於二零一四年九月至二零一五年五月期間,派員到事涉地點巡查共37次,發現偶有攤檔將貨品高掛,或將貨品擺放在事涉地點的行人道。經勸喻後,檔主將該些物品移走。

196. 食環署解釋事涉地點屬「表列街道」,當地經營的小販並無獲發任何小販牌照。「表列街道」的小販管理事宜由警務處負責。基於事涉地點的獨特歷史背景,以及早已成為旅遊景點,而且事涉攤檔沒有對行人和車輛造成嚴重阻礙,故食環署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採取執法行動。

197. 公署認為食環署有就事涉投訴跟進,但未能徹底解決事涉問題,是因為事涉地點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而且問題牽涉其他部門的職權範疇。

198. 有見及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跟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與公署及運輸署的代表會面時承諾會要求警務處協助解決問題II(貨物阻礙車輛行駛); (b) 勸諭事涉檔主減低其懸掛貨物的高度(問題I),希望最終改善現今情況;以及(c) 檢討其對事涉地點不合時宜的管理方式。

當局的回應

199.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a)及(b),但對建議(c)有保留。

200. 就建議(a),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與警務處進行會議,要求該處協助解決事涉地點有檔主將貨物擺放在,或本身坐在事涉地點馬路的部分左線,阻礙車輛行駛的問題。警務處表示會指示其前線人員留意事涉地點情況,並會作出相應跟進行動。

201. 就建議(b),食環署職員亦勸諭事涉檔主減低其懸掛貨物的高度,避免對駕駛人士視線造成阻礙。其後,食環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六年二月期間作出多次巡查,期間發現事涉檔主有聽從勸諭,減低其懸掛貨物的高度,以及没有阻礙事涉地點馬路的行車線。

202. 就建議(c),食環署聯同運輸署人員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到事涉地點實地視察,運輸署人員表示事涉地點的交通情況可以接受。其後,食環署就事涉地點的交通情況兩次徵詢運輸署意見。運輸署作實地視察後,分別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回覆,表示事涉地點的交通情況正常。在接獲申訴專員的建議後,食環署已聯絡各相關政府部門,合力解決有關問題,且於過去六個月巡查時,均未發現事涉地點攤檔對駕駛人士的視線或行車路面造成阻礙。經考慮事涉地點的攤檔運作模式,包括其經營的時段、主要售賣貨品的類别、對環境衞生的影響、事涉地點的獨特歷史背景等因素,以及食環署就現有資源調配和運用的優次,食環署現階段未有計劃改變對該處攤檔的規管方式。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留意事涉攤檔的運作情況,及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203.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將上述跟進工作及立場知會公署。公署隨後亦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回覆食環署指已收悉相關覆函,欣悉食環署已落實調查報告的建議,而公署對這個案的跟進工作亦到此為止。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