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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410 不成立

無理禁止投訴人在公共圖書館內拍攝參考書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6 · 第 194 頁

背景

744. 投訴人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的公共圖書館內閱讀參考書期間,用智能手機拍攝其中數頁資料作學術研究之用,但職員卻以圖書館內不准攝影為由阻止,並建議他使用館內的影印機或抄寫所需資料。

745. 投訴人認為康文署的規定不合理,因為他在拍攝資料時沒有對其他讀者造成滋擾,亦不違反《版權條例》,況且以攝影方式複製資料比影印或抄寫效率更高,也更環保。

申訴專員的觀察

746. 投訴人辯稱他只是拍攝數頁資料,不會騷擾他人,亦沒有違反《版權條例》。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雖然投訴人的說法就個別事件而言可能成立,但由於康文署職員難以知悉個別讀者的意圖,亦無權查核其智能手機或攝影器材內的資料,實難確保所有讀者都只是拍攝小部分資料,以及不會把資料經手機傳送。 因此,公署認為,該署一律禁止在公共圖書館內攝影,以有效減少滋擾或侵權行為,做法合理。

747. 公署留意到,《圖書館規例》第42(d)條所用的字眼似乎只涵蓋使用菲林拍攝的情況。那是因為有關條文在多年前制訂,當時尚未有智能手機或數碼相機等不用菲林的拍攝工具。公署認為,康文署應與時並進,考慮修訂相關條文。

748.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建議康文署盡快檢討及考慮修訂《圖書館規例》,以便為禁止公共圖書館內的攝影活動提供更清晰的法理依據。

當局的回應

749.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現正與民政事務局研究修訂《圖書館規例》。在完成有關修訂之前,康文署會根據《圖書館規例》的有關條文繼續勸阻讀者在公共圖書館拍攝照片,以有效制止有可能滋擾他人或侵犯館藏資料版權的行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