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執行一項修葺令
背景
28. 二零零七年八月, 投訴人向1823投訴其居所牆身及天花出現滲水,懷疑與天台鹹水缸滲漏有關。屋宇署派員到其居所視察,其後把個案轉介到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屋宇署聯合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跟進。經調查後,滲水辦去信要求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進行維修。法團隨後向屋宇署申請在現有鹹水缸上建造一個新鹹水缸,並於二零零九年完成有關工程。然而,在工程完成後,投訴人之居所的滲水情況不但沒有改善,且更趨嚴重,包括出現天花混凝土剝落。二零一零年三月,投訴人就上述問題再向1823投訴,並要求屋宇署跟進。
29.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法團發出勘測令,着令其於同年五月十日前就位於投訴人居所的大廈公用結構牆及橫樑的結構情況向該署提交勘察報告和進行所需維修。然而,法團及其所聘用的工程顧問公司在命令指定的期限過後仍沒有履行有關指令。
30. 二零一五年二月,投訴人向屋宇署查詢個案進度,獲悉屋宇署仍需與工程顧問公司商討有關修葺的事宜。投訴人指摘屋宇署拖延跟進勘測令的遵辦情況,以致其居所的失修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31.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屋宇署固然有責任監察及跟進事涉勘測令的遵從情況,但該署亦必須謹慎審批勘測報告的內容,以確保報告所列的資料及建議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32. 公署調查所得顯示,屋宇署在發出勘測令後有持續跟進命令的遵辦情況,包括多次催促法團及其所委聘的顧問公司提交及修訂報告,以及與顧問公司的代表會面以了解情況。顧問公司亦確有遵命提交報告,只是該些報告一直未完全符合要求。事實上,勘測令遲遲未獲遵辦,亦涉及其他因素,包括工程的複雜性以及業主與法團之間的爭拗等,該些因素均非屋宇署單方面可解決的問題。
33. 公署理解,屋宇署已在可能範圍內作出協調並採取了適當的跟進行動。屋宇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的視察中並未發現投訴人居所內的樓宇結構有危險跡象,故沒有採取執法行動。
34.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但敦促屋宇署密切跟進勘測令的遵辦情況,並適時告知投訴人個案進展。若情況變得危急,屋宇署便應果斷採取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35.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36. 法團委聘的工程顧問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再次向屋宇署提交修訂勘測報告,但該報告仍未完全符合要求,屋宇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回覆表示該報告未獲接納。其後於同年四月,屋宇署與法團代表會面,詳細解釋不接納報告的原因及要求。屋宇